有一村小組的幾戶人家承包的土地與外鄉(xiāng)鎮(zhèn)有某方面的糾紛必須以集體的名義才能把事情擺平,于是村里開會決定把那幾戶人家承包的土地歸為集體管理,村民也一致同意,并都簽了字。 一日,村里開會決定把那幾戶人家歸為集體管理的土地里的竹林轉(zhuǎn)包給本組的張某。開會當場收了張某的3000元押金,并當場擬了一份協(xié)議的草稿(協(xié)議上張某簽了字,集體代表沒有簽字),同意會后再打印兩份打印稿再補簽雙方代表的名字。過后幾天,打印稿搞好了,但作為甲方代表(集體)的兩名代表的組長找另一個代表(會議推薦的“出納”,當然沒有委托書)簽字時,那“出納”不簽了,說那是“無效合同”。 于是,那打印稿(合同)上張某持有的合同上,甲方(集體)的兩名代表只有組長簽了字,張某簽了字,雙方蓋了手模;集體(組長)持的那份“合同”張某簽了字,集體代表一個也沒簽字。 現(xiàn)在,在一些村民的游說下,村里有部分村民都一致發(fā)表“態(tài)度”:那是一份無效合同!于是,組長也不敢收取張某每年500元的承包費,組里一些村民也不給張某砍伐竹子。 張某決定狀告集體違約。這官司有贏嗎?或者應注意那些問題? 多謝各位高手相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