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新增人口的問題,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wěn)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承包土地是“大穩(wěn)定、小調整”,前提是穩(wěn)定?!按蠓€(wěn)定、小調整”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個別農戶之間小范圍適當調整。做好“小調整”工作還應堅持以下幾條原則:一是“小調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不能對所有農戶進行普遍調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三是“小調整”的方案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四是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guī)定在全村范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崔r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解決人地關系的矛盾,按“大穩(wěn)定、小調整”的原則,只能在農戶之間進行個別調整。目前已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必須將“機動地”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5%的限額之內,并嚴格用于解決人地矛盾,超過的部分應按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包到戶。目前尚未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原則上都不應留“機動地”。對于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對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依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應當是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而對于新增人口要求承包地的問題,在符合政策條件的情況下,通過村民自治和相應的行政指導協(xié)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