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土地使用證丟失了,補辦需要先登報聲明,然后去房屋登記機構和當地土地主管部門登記補辦。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七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fā)。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fā)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fā)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fā)”字樣。
房產證、土地使用證丟失了,補辦需要先登報聲明,然后去房屋登記機構和當地土地主管部門登記補辦。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七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fā)。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fā)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fā)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fā)”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