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在農村當務之急還是執(zhí)行原來的規(guī)劃,“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只能解釋成重新制定規(guī)劃需要參考的數據。根據當前政策,拆房后政府需要重新審批宅基地,沒有審批、批準之前等同于自動收回宅基地
符合以上任何一點,村委會回收宅基地都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