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策規(guī)定,沒有農村戶口的人只能租賃別人的承包地,而沒有擁有土地承包權。
計劃經濟時代劃時代將戶口劃分為了農業(yè)戶口和非農戶口兩種類型,農業(yè)戶口指的便是靠自己生產口糧的居民,非農業(yè)戶口則是指靠國家分配口糧的城市戶口居民。
農業(yè)戶口最大的優(yōu)勢在于有宅基地和土地。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guī)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zhèn)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農村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
綜上所述,非農業(yè)戶口不能擁有農村宅基地和土地的所有權,只能租賃別人的承包地,而沒有擁有土地承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