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農村土地不可避免的要被市場經濟的浪潮推出去,而在我國由于農村土地的特殊系,不可能像國有土地一樣可以比較自由流轉,因此,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改革也是大勢所趨。
那么2016年農村土地流轉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呢?該是不是全面放開農村土地市場呢?或者是干脆實行土地私有化,讓土地完全自由的參與到市場經濟當中呢?對這些問題,我的看法主要如下:
第一,我們要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這是前提,因為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糧食問題始終是一個大的問題,這個絕不容忽視,守住18億畝紅線,這是基本的要求,這是糧食生產安全,國家安全的保障。
第二,國家要賦予農民對承包土地經營權更大的自主權
以前農民對于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有很大限制,我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此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這也大大的限制了承包土地經營權充分的參與市場經濟,不利于農村土地收益的提高。為此,應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這將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使得一些有實力的公司參與到農業(yè)經濟當中來,走農業(yè)集約型經濟發(fā)展的道路,建立現代新型農業(yè)經濟。
第三,對于宅基地的問題我們應該讓其完全流入市場,允許宅基地的自由買賣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本質上是屬于集體所有土地,但是宅基地有其特殊性。宅基地是一戶一地,一戶人不可能有兩處宅基地,這是硬性規(guī)定,而且宅基地一旦轉讓,便不可重新申請。在以往,宅基地的轉讓有著嚴格規(guī)定,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國家已經明文規(guī)定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流轉,限制了宅基地本身的實際價值,使宅基地賣不上價,也不能到銀行作抵押,限制了農村經濟的發(fā)展。而且宅基地只能一戶一地,即使可以自由買賣,也不會帶來宅基地的濫用。
第四,建立完善的土地金融制度
所謂土地金融是指以土地為信用工具而產生的一種長期融資制度,它包括農地金融與市地金融兩方面。土地金融的核心是通過建立土地銀行來發(fā)行土地債券,將不能流動的土地等不動產變成可以流動的資產,從而完成傳統(tǒng)的土地經濟社會向現代貨幣經濟社會轉型。不管是農村承包經營土地,還是宅基地,由于不可以到銀行進行抵押,導致農村經濟中缺少大量的發(fā)展資本。一旦建立起土地經融制度,農村經融市場活躍起來,資本運作加速,農村數十萬億存量資產將得以盤活,這將會迎來農村經濟發(fā)展的春天。
我國當前承包權耕地12 .77億畝,集體建設用地2.5億畝,共15億畝農用地。據測算,這15億畝土地可以刺激中國經濟百萬億市場。如何避免土地流轉成為少數人的“盛宴”,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而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改革也將進入一個全新的時代,勢必對我國農村經濟發(fā)展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