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比較
通過中外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比較,我們不難看出我國的征地補償標準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與我國正在建設和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是不相適應的,帶有明顯的不適應性和滯后性。我國同國外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相比較其缺陷性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補償標準偏低
土地征用具有強制性,但其實質仍是一種購買行為,是獲取土地資本增值收益的過程。也就是說土地權人喪失的只是是否出售土地的決定權,土地的出售價格仍應該由市場公平交易來決定。但從《土地管理渤的種種規(guī)定可以看到,目前我國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是由政府單方面制定出來的,在制定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時,政府并沒有把征用土地看成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不僅沒有考慮土地權人喪失土地的間接損失,就是直接損失的補償標準都只是根據(jù)耕,地常年產值來制定,盡管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提高了補償?shù)谋稊?shù),但遠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狀況,補償金額明顯偏低。
2沒有考慮土地價格變動的因素
影響土地價格變動的因素很多,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積、土地的位置、環(huán)境質量等經濟因素的不同均會導致地價的差異,即使是同一塊土地,不同的投資水平也會出現(xiàn)產量的差別,而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中依據(jù)耕地常年產值所制定的補償標準根本無法體現(xiàn)這些因素的不同所導致的地價差異。
3沒有遵循最有效利用的原則
土地價格評估要遵循一條重要的原則——最有效利用原則也就是說土地估價應以估價對象的最有效利用為前提。被征用土地獲得轉用許可,其最有效利用顯然是作為建設用地,如果對此地塊進行價格評估,其必然是以土地實際最佳用途為依據(jù),此時土地的價值遠遠超過其利用現(xiàn)狀的價值。因此,在理論上,用地單位應該按照建設用地的市場價格獲得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權,被征地農民應該按照公平市場價格獲得失地補償,國外也是按這一原則給予農民補償?shù)?,但在我國現(xiàn)實中,用地單位根據(jù)現(xiàn)行的征地補償標準支付給失地農民的補償金卻少得多,而其獲得土地的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上交給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金,顯然,用地單位獲得被征用土地的過程成了地方政府通過降低地價侵占人民利益而獲取土地資本增值收益的過程。
對我國征地補償標準的幾點建議1土地征用補償遵循公平市場價格原則
遵循公平市場價格原則進行征地補償是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土地征用是典型的公權行為,土地征用補償是對失地農民的財產補償,從理論上講,補償?shù)臉藴始胺秶鷳允У剞r民的損失而不是以征用者的所得為基準,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土地對失地農民的特殊價值、農民失去土地的間接損失等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征地中不同利益主體對補償標準或成本的預期,取決于使用者對土地市場價格的認知程度,而合理、公平的補償無論在買方還是賣方看來,都應該是“合理的市場價值或買者樂意支付、賣者愿意接受的價格”。這些特點在國外的土地征用補償中都得到了體現(xiàn)。而我國的征用補償標準卻沒有遵循公平市場價格的原則,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從而導致土地補償標準偏低。
2解決補償方式
無論是補償標準過低還是補償方式不妥當,表面上損失的是農民的利益,從更深層次看,損失的是政府的利益。屆時政府將要為其過低的補償重新買單?,F(xiàn)實中,補償?shù)姆绞接袔追N:一是以現(xiàn)金補償:二是留一部分農地或蓋門面房;三是土地作價入股。以現(xiàn)金一次性補償不妥,這是因為若補償費發(fā)給農民,某些農民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用光;若把錢留在村組,一則村組干部可能會腐敗,尤其是目前缺乏有效監(jiān)督的情況下;二是村組將錢用于置辦企業(yè)、發(fā)展經濟,因企業(yè)本身存在巨大的商業(yè)風險,屆時可能會血本無歸。若把錢買保險,從保險費領取的特殊性考慮,時下農民拿不到錢,生存就存在問題。統(tǒng)籌考慮應變“一次性補償”為“永久性受益”,而留一部分農地或蓋門面房、土地作價入股這兩種方式恰恰兼顧了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所以可以大力推廣。為了規(guī)避農民的短視行為,輕易將房子或股權轉讓,可對轉讓權利進行限制,即除非發(fā)生死亡事宜而需轉讓外,其它情形下的轉讓一律不辦理房子過戶登記和股東變更登記手續(xù)。
3考慮土地在級差地租上的差異
考慮到土地價格的變動因素,各個城市可根據(jù)城市的實際情況按區(qū)位劃分為不同類別的地區(qū),在綜合測算各類地區(qū)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新老政策平穩(wěn)過渡等因素,分別確定市區(qū)、郊區(qū)和郊縣土地補償費綜合價標準,例如南京市首先取消了傳統(tǒng)做法,市區(qū)每畝為1.8萬元,郊區(qū)每畝為1.6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