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宅基地常識:為什么要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自“三大改造”完成至今,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一直處于被嚴格控制的狀態(tài),這主要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村集體居住保障功能息息相關。為確保農村集體的居住保障功能完好,國家從法律和土地政策兩個角度都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依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之規(guī)定并參考部分省(直轄市)出臺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總結得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具備一定主體資格,即成為某集體經濟組織中的一員;第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第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農村村民,可以向村集體申請宅基地。并且需要經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才能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由此觀之,宅基地使用權的獲得主要源于身份,無需向村集體支付相應的對價,第二個條件與第三個條件均為限制濫用宅基地資源而設。綜合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限制取得條件,就可以看出宅基地具有保障村民集體居住功能的結論。
將居民住房保障政策與農民住房保障政策相比,則更能支持上述結論。城鎮(zhèn)居民雖然可以享受經濟適用房、公積金等住房保障政策,但仍需交納土地出讓金來獲取住房(商品房)底下地皮的使用權。農民雖然享受不到城鎮(zhèn)居民住房保障政策,但其可以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疑降低了自己的居住成本。況且目前我國宅基地雖然歸農村集體所有,但法律上并沒有關于宅基地使用權期限、回收條件、回收主體及回收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也就是說理論上宅基地歸農村集體所有,但實際中幾乎是村民一直無償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即使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滅失,村集體也鮮有回收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發(fā)生。
>>推薦閱讀:2020年宅基地流轉必看常識,趕快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