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以后,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有了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然而到目前為止,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還不存在統(tǒng)一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部門規(guī)章予以調整。那么當農民的房屋被拆遷時,充分了解應當如何運用哪些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就顯得至關重要了。下面就為您做如下引導,以幫助您在拆遷過程中未雨綢繆。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可以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征地的時候,房屋作為附著物一起被征收,并進行了安置補償;第二種是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安置補償并且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guī)劃區(qū);第三種是不改變集體土地的性質,拆遷房屋后騰退土地仍用于具體設施或綠化建設。對于第一種,由《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規(guī)范調整,通過土地補償費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來解決房屋拆遷補償問題,同時對人員進行安置或發(fā)放安置補助費。那么當遇見第二種情況時,被征地農民往往會茫然不知所措,如果依然按照征地時的補償標準對農民進行補償,無疑是顯失公平的。因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guī)劃區(qū),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jīng)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因此,當當事人遇見這種情況時,可以請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最后,對于第三種情況,國家并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去具體規(guī)范,只是在中紀委、監(jiān)察部[中紀辦發(fā)(2011)8號]《關于加強征地拆遷工作通知》中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作出修改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zhí)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土資電發(fā)[2011]72號)也作了同樣的規(guī)定。
綜上所訴是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三種情況以及解決辦法。希望對農民有所幫助,以免由于他們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缺乏縱容了個別行政部門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侵害公眾利益。所謂聞道有先后,術業(yè)有專攻,被拆遷人需要與拆遷律師團結一致,在拆遷律師的鼎力相助下維護公平正義,保障自己的權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