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出現很多長期空置的農宅,大體有兩種情形:農村父母雙故后遺留的閑置房屋;已經取得城市戶口的原村民在農村的舊房等。這些房屋一般沒有人居住,逐漸破舊,不僅影響規(guī)劃,而且占用了農民集體寶貴的宅基地,在實踐中也難以收回。那么,對這部分空房宅基地該如何處置?能不能確權登記?
對于上述兩種情形的空置農宅土地如何確權,國家有明確的規(guī)定:
對于第一種情形,應當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fā)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49條關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將土地權利確定給合法的繼承人。
對于第二種情形,應當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48條“非農業(yè)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的規(guī)定,將土地權利確定給原房屋所有權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當事人因此而享有的土地權利并不是無期限的,而僅限于房屋的存續(xù)期間。因為嚴格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有關宅基地的管理規(guī)定,這些當事人不應當取得或者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他們是基于房屋所有權而對土地享有權利。如果房屋滅失,他們對土地的權利也將不再存在。
因此,實踐中如果這些空房坍塌、拆除,則不應當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已經確定登記使用權的,應當由農民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土地,并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土地登記。
這些空房的存在,的確導致了大量土地閑置和浪費。國家應當研究建立宅基地的有償退出機制,盡快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激勵村民主動退出空置的宅基地,以促進土地的節(jié)約集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