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與土地征收、征用糾紛有關的規(guī)定共有9個條文,其中有兩個條文分別規(guī)定的是物權變動規(guī)則和擔保物權代位規(guī)則,因將在本系列的其他推文中闡述,故本文不予涉及。
一、關于征收:《物權法》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nóng)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nóng)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nóng)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關聯(lián)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十條、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條、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七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2014年6月27日修正):第十三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六條、第五十九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三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第三百八十一條、第四百一十條。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9年8月27日):全文。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9年8月27日):全文。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1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21日):全文。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005年8月11日 法釋〔2005〕9號):全文。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1年9月5日 法釋〔2011〕20號):全文。
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2年4月10日 法釋〔2012〕4號):全文。
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2013年4月3日 法釋〔2013〕5號):全文。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4月28日 法釋〔2003〕7號):第七條。
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2012年4月5日 法〔2012〕97號):全文。
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依法妥善辦理征收拆遷案件的通知》(2012年6月13日 法〔2012〕148號):全文。
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征收拆遷案件中進一步嚴格規(guī)范司法行為積極推進“裁執(zhí)分離”的通知》(2014年7月22日 法〔2014〕191號):全文。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等具體行政行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復函》(1994年9月30日):全文。
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翠蘭等六人與廬山區(qū)十里鄉(xiāng)黃土嶺村六組土地征用費分配糾紛一案的復函》(1994年12月30日):全文。
2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2001年7月9日 法研〔2001〕51號):全文。
2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與村民委員會發(fā)生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答復》(2001年12月31日 法研〔2001〕116號):全文。
26.《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關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訴龍泉市龍淵鎮(zhèn)第八村村委會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2002年8月19日 〔2002〕民立他字第4號):全文。
2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軍隊房地產(chǎn)騰退、拆遷安置糾紛案件的答復》(2003 年8月8日 法研〔2003〕123號):全文。
28.《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 建房〔2011〕77號):全文。
29.《國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guī)司關于征用土地有關問題的答復》(1991年2月13日):全文。
30.《林業(yè)部關于征用、占用林地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1992年1月1日):全文。
3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1998年7月15日 國稅函〔1998〕428號):全文。
32.《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 國土資發(fā)〔1999〕480號):全文。
33. 《國土資源部關于農(nóng)業(yè)開發(fā)項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復》(2000年4月7日 國土資函〔2000〕249號):全文。
34.國家林業(yè)局《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01年1月4日):全文。
35.《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16日 國土資發(fā)〔2001〕358號):全文。
36.《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維護被征地農(nóng)民合法權益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 國土資發(fā)〔2002〕225號):全文。
37.國土資源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2002年1月1日):全文。
38.《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征用土地有關問題的復函》(2002年4月16日 國土資廳函〔2002〕102號):全文。
【指導案例】
1.西安市碑林區(qū)北沙坡村村民委員會與西安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東區(qū)管理委員會、西安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碑林科技產(chǎn)業(yè)園拖欠征地款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終字第40號)
裁判要旨: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取得征用村委會農(nóng)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資格之后,當事人與村委會簽訂征地協(xié)議,在沒有約定取得對價的情況下,約定將農(nóng)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土地后又返還給村委會,改變了經(jīng)批準的征地用途,違反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國有土地用途的強制性規(guī)定,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該條款無效。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1期(總第99期)。
2.胡田云與湯錦勤、王劍峰所有權確認糾紛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1月13日判決)
裁判要旨:房屋拆遷安置權益屬房屋所有權的綜合性權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補償款、搬遷費用、新建房屋補貼、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權等在內。應以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權屬決定拆遷安置權益的歸屬,共有人之間有權通過協(xié)議予以分割。在他人享有使用權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權一般歸屬于土地使用權人。對實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權人所進行的補償不僅僅包括金錢給付,在特定身份關系下亦應包括居住使用權益。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12期(總第182期)。
3.于棲楚與貴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強制拆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17號)
裁判要旨:一、生效的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是實施強制拆遷的基礎,拆遷補償安置裁決被一審撤銷后,強制拆遷不得再繼續(xù)實施。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簽署的同意強制拆遷的意見,不能代替應經(jīng)法定程序并應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遷決定。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0期(總第204期)。
4.浙江云峰園藝有限公司與浙江交通技資集團有眼公司、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段工程建設指揮部征收土地地上物補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
裁判要旨:侵權行為與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為兩者客觀上均造成了地上物的損害,但區(qū)別在于主觀故意不同。侵權行為主觀上需具有過錯,其行為沒有取得被侵害人的同意,而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為,主觀上并沒有過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通常會形成“先毀后補”的合意。侵權人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而土地征收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并不具有懲罰性。征收行為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就轉化為侵權行為。
案例索引:見王毓瑩:《侵權糾紛與征收土地地上物補償糾紛的區(qū)別》,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2年第3輯(總第51輯)。
5.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政府與沈陽市華通服裝有限公司、沈陽市華通服裝有限公司華通招待所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離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1號)
裁判要旨:各方當事人之間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房屋征收部門強制拆除涉案房屋行為致被征收人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其既要承擔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責任,又要承擔損害賠償?shù)那謾嘭熑?。故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案例索引:見《強制拆遷引發(fā)的行政賠償糾紛案件部分請求被法院釋明另行主張后,可否再行提起民事賠償糾紛之訴》,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第五卷(下)》。
6.國建偉與遼寧省沈陽百田房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城市建設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二終字第2739號)
裁判要旨:如果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是拆遷人預先擬定并重復使用的打印格式文本,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既可能有利于拆遷人,又可能有利于被拆遷人的,應當按照格式合同解釋規(guī)則,即對該合同條款應按照有利于被拆遷人的意思進行解釋,以約束拆遷安置補償義務人,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案例索引:見賈宏斌:《反立約人規(guī)則在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解釋中的適用分析》,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總第639期)。
7.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分行營業(yè)部與新疆城市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宏海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653號)
裁判要旨: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行為,不能對抗被拆遷人關于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請求,因此,被拆遷人起訴要求拆遷人與第三人向其交付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見朱婧、何東寧:《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對原裁判文書未涉及或不能恢復執(zhí)行的部分具有可訴性》,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8期(總第643期)。
8.東寧縣迎賓有限責任公司與東寧縣天府經(jīng)濟貿(mào)易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黑龍江省東寧縣人民法院〔2009〕東民初字第264號)
裁判要旨: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未約定具體交付日期的,應根據(jù)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及對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通常理解,確定合同義務履行的先后順序。在合同義務的履行存在先后順序的情況下,應依法認定當事人行使合同履行抗辯權的行為是否有效。
案例索引:見《拆遷房屋產(chǎn)權調換過程中履行義務的順序——東寧迎賓商場拆遷補償案》,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著:《人民法院案例選•月版》2010年第1輯(總第13輯)。
9.洪瑞英與洪潤舫、洪瀛舫、洪滋舫贈與合同糾紛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浙甬民二終字第704號)
裁判要旨:在未辦理安置房過戶登記手續(xù)前,被拆遷人享有其基于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所獲得的利益。贈與的財產(chǎn)亦指財產(chǎn)性利益,包括積極財產(chǎn)利益、消極財產(chǎn)利益、無形財產(chǎn)利益。在贈與關系中,被拆遷人享有的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項下的利益屬于贈與人的消極財產(chǎn)利益。贈與人享有處分權。被拆遷人享有對安置房的優(yōu)先取得權,這一權利是基于被拆遷人的特殊身份所獲得的,是優(yōu)先于一般債權的特殊債權,因而除被拆遷人之外的其他人不應享有該權利。
案例索引:見鐘康樹、張穎璐:《安置房利益贈與合同的效力分析》,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0期(總第645期)。
10.江蘇省徐州賈汪利民房屋拆遷有限公司與李景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案(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qū)人民法院〔2007〕賈民一初字第558號)
裁判要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僅就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發(fā)生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特殊情況下,違約方仍然有權起訴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安置房屋的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的面積,超過3%的部分,被拆遷人可依約定不再另行支付購房款,而產(chǎn)權應歸被拆遷人所有。拆遷人因違約造成原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從產(chǎn)權置換變更為貨幣補償?shù)?,計算房屋補償價款的房屋面積應以建成后的安置房屋的實際面積計算,房屋單價應以起訴時同類型、同地段房屋的市場單價為準。
案例索引:見仇慎齊、張洪:《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糾紛的裁判規(guī)則》,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0期(總第511期)。
11.艾正云、沙德芳訴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馬行初字第00010號)
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主體未按規(guī)定將房屋評估報告送達給被征收人,導致被征收人后續(xù)救濟權利的喪失,法院應當依法撤銷依據(jù)該評估報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案例索引:見張鵬鵬:《房屋評估報告須按規(guī)定送達被征收人》,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總第705期)。
12.顧玉龍訴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常行初字第8號)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征收補償費用雖未足額到位,但政府同級財政部門就此作出專項說明,確保財政資金用于該征收項目補償安置。而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征收項目進展順利,絕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經(jīng)簽約并補償結算完畢。據(jù)此,在不影響被征收人依法獲得公平補償?shù)那闆r下,征收人按征收進度及時分批補足征收補償費用的行為符合實際,再行對征收決定作出撤銷或確認違法的判決已無實際意義,而且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
案例索引:見王碧野、周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正當程序和事實要件》,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0期(總第645期)。
13.霍佩英與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政府、第三人土海市黃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孫慰萱、陳偉理、孫維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3〕黃浦行初字第350號)
裁判要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對房屋使用性質的認定應當以房屋登記簿等原始權利記載為前提。房屋變更使用性質的,應當提供有權機關批準變更的文件,并結合房屋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認定。不能提供批準文件的,房屋性質仍按照原有記載予以認定。
案例索引:見王艷姮、葛翔:《證明房屋使用性質變更要提供批準文件》,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總第705期)。
14.韓某與張某贈與合同糾紛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06146號)
裁判要旨:補償款和安置房選購資格作為贈與合同標的時,對于尚未交付的補償款,贈與人享有撤銷權;對于安置房選購資格,如被贈與人已完成選購行為并取得簽訂買賣合同資格,則當認定標的物已完成權利轉移,贈與人無權撤銷。
案例索引:見史智軍:《征收安置利益贈與的交付認定》,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總第725期)。
15.楊瑞芬訴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因規(guī)劃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納入規(guī)劃紅線范圍內,則政府出于實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慮,將未納入規(guī)劃的部分一并征收,該行為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順利推進,人民法院應認可相關征收決定的合法性。
案例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發(fā)布征收拆遷十大案例》,載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
16.孔慶豐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裁判要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于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過程。對有關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人民法院應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對于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的“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的,即便是影響面大、涉及人數(shù)眾多的征收決定,亦應據(jù)實確認違法或予以撤銷。
案例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發(fā)布征收拆遷十大案例》,載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
17.何剛訴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裁判要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換。”據(jù)此,被征收人享有補償方式選擇權。對于市、縣級政府沒有給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機會而徑直確定補償方式的補償決定,依法應予撤銷。
案例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發(fā)布征收拆遷十大案例》,載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
18.艾正云、沙德芳訴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裁判要旨: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價值評估報告及時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評估或申請鑒定。房屋征收部門未將房屋價值評估報告及時送達被征收人,致使被征收人申請復核評估和申請鑒定的法定權利無法行使的,屬于違反法定程序,對由此做出的補償決定應予撤銷。
案例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發(fā)布征收拆遷十大案例》,載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
19.文白安訴商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裁判要旨: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前先行確定評估機構的,屬違反法定程序,征收補償決定依法應予撤銷。
案例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發(fā)布征收拆遷十大案例》,載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
20.霍佩英訴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判決)
裁判要旨:認定房屋性質,通常應當依據(jù)房產(chǎn)登記證件所載明的用途,但如果證件所載明的用途與被征收人的主張不一致的,則被征收人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征收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涉案房屋的性質的,對其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案例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發(fā)布征收拆遷十大案例》,載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
【適用要點】
1.征收的對象限于集體的土地以及單位或者個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動產(chǎn)。
《物權法》將征收的對象限于不動產(chǎn),主要是考慮動產(chǎn)一般都有很多替代物品,政府無需通過征收的方式取得。由于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土地歸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因此,征收的對象僅限于集體的土地以及單位或者個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動產(chǎn)。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頁。
2.人民法院在適用《物權法》關于征收規(guī)定時,應當結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一起適用。
我國雖然沒有專門的征收法律,但《土地管理法》已經(jīng)就土地征收問題進行規(guī)定,國務院也就城市房屋拆遷問題頒布了相應的行政法規(guī)。相對而言,《物權法》的規(guī)定十分簡單,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物權法》時,應當結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一起適用。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頁。
3.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公共利益征收的案件時,應綜合各種因素,嚴格審查判斷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目的。
《物權法》對何為“公共利益”未作規(guī)定,對公共利益的具體界定分別由有關法律規(guī)定。就房屋征收而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對“公共利益”作了列舉式規(guī)定,即“(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頁。
4.征收已經(jīng)納入城市規(guī)劃區(qū)的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征收已經(jīng)納入城市規(guī)劃區(qū)的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但由于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經(jīng)城市化,如果按照農(nóng)村集體土地補償,會無法保障農(nóng)民的權益。因此,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由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實際上已經(jīng)包含了地價,如果征收農(nóng)民集體土地時已經(jīng)對土地進行了補償,那么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其補償時,應當扣除已經(jīng)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要點索引:見趙大光、楊臨萍、馬永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房地產(chǎn)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97—98頁。
二、關于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物權法》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nóng)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關聯(lián)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為推進農(nóng)村改革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 法發(fā)〔2008〕36號):二、(二)、1。
【適用要點】
1.適用《物權法》第四十三條應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耕地保護”制度的規(guī)定相結合。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應當落實有關耕地保護的基本政策,包括:(1)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2)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3)實行基本農(nóng)田保護制度;(4)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要點索引: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105頁。
2.政府征收集體土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按照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征收的條件與程序是:(1)征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地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3)必須依法取得批準;(4)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5)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
要點索引: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106頁。
三、關于征用:《物權法》第四十四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被征用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關聯(lián)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十條、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四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業(yè)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一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chǎn)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九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六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訂):第二十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2015年4月24日修訂):第三十六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條。
【指導案例】
趙繼承與巴彥淖爾市五原縣防沙林場財產(chǎn)權屬糾紛抗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29號)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經(jīng)營人因承包經(jīng)營的土地被依法征用,要求發(fā)包方支付有關補償費的糾紛屬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編:《審判監(jiān)督指導》2010年第2輯(總第32輯)。
【適用要點】
1.適用征用規(guī)定應注意區(qū)分征用與征收的異同。
國家以行政權命令征用財產(chǎn),被征用的單位、個人必須服從,這一點與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剝奪所有權,征用只是在緊急情況下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財產(chǎn),緊急情況結束后被征用的財產(chǎn)要返還給被征用的單位、個人,因此征用與征收有所不同。征收限于不動產(chǎn),而征用的財產(chǎn)既包括不動產(chǎn)也包括動產(chǎn)。
要點索引: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頁。
2.對被征用人給予補償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損失。
征用是基于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即征用平時不得采用,而僅適用于出現(xiàn)緊急情況時,征用的目的是取得使用權,而非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是所有權中的占有權。因此,在緊急情況消失后,政府應當將財產(chǎn)返還被征用人,并補償被征用人所受到的損失.不能返還原物的,應當補償,給予補償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損失。
要點索引: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頁。
3.當事人不服征用決定或者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而不應提起民事訴訟。
征用是政府行使行政權,代表國家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不是民事關系。因此,征用的具體問題應通過相關的行政法進行規(guī)范,以維護單位或者個人的利益。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頁。
四、關于農(nóng)民集體所有財產(chǎn)歸屬及重大事項決定程序:《物權法》第五十九條
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jīng)本集體成員決定:
?。ㄒ唬┩恋爻邪桨敢约皩⑼恋匕l(fā)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yè)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ㄎ澹┓梢?guī)定的其他事項。
【關聯(lián)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10月28日修訂):第二十四條。
5.《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nóng)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09 年6月19日 法發(fā)〔2009〕37號):七。
【指導案例】
1.張某與某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集體經(jīng)濟組織通過召開村民會議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調整的決定,違反《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對承包權保護等法律規(guī)定,侵害承包人權益的,承包人依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見《集體經(jīng)濟組織作出的土地承包方案調整決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侵害承包人權益的,依法應予以撤銷》,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年第1輯(總第57輯)。
2.吳晶森與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白露塘鎮(zhèn)板橋村四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郴民一終字第24號)
裁判要旨:有依據(jù)證明村規(guī)民約和村民會議決議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征地補償費用分配權是基于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產(chǎn)生的,應當均等分配。
案例索引:見陳英輝:《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不因違法生育喪失土地收益分配款》,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總第563期)。
3.蘆利霞與河南省新鄉(xiāng)市開發(fā)區(qū)東楊村民委員會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一終字第545號)
裁判要旨:村民具有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享有獲得征地補償費用的權利,不是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的范圍和問題,村委會不得以村民會議民主表決為由剝奪其成員的正當、合法權益;村民具有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棄保證而取消。
案例索引:見張西、王文信《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因放棄而取消》,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總第581期)。
4.莫郁沁等與天水市秦州區(qū)玉泉鎮(zhèn)伏羲路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
裁判要旨:村民委員會在獲得征地補償安置費后,未向被征地村民分配而將其用于經(jīng)營村集體第三產(chǎn)業(yè)的,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于“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rdquo;的規(guī)定,應予糾正。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十六集。
【適用要點】
1.農(nóng)民只能在一個農(nóng)民集體內享有成員權利,不能同時享有兩個或者多個集體成員權利。
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特征就是集體財產(chǎn)集體所有、集體事務集體管理、集體利益集體分享。只有本集體的成員才能享有這些權利。在這種所有權形態(tài)下,本集體成員的權利主要是通過成員權來體現(xiàn)。
要點索引: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頁。
2.本條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即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兩者可以通用。
現(xiàn)行法律中有關民主議定程序的規(guī)定主要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以及《草原法》等。后三部法律中的民主議定程序主要針對承包土地調整、承包方案的確定以及以其他方式將本集體農(nóng)村土地發(fā)包給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等事項。只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是適用于所有集體重大事項的。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頁。
3.本條中的“土地補償費等費用”通常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原因在于,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作為對權利人財產(chǎn)損失的補償,不涉及在集體組織內進行分配的問題,除非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屬于農(nóng)民集體所有,否則本條中的“土地補償費等費用”即不應包括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200頁。
4.安置補助費的使用、分配辦法在特定情形下也須經(jīng)民主議定程序決定。
安置補助費是對權利人喪失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補償,如果承包土地被征收的農(nóng)戶成員放棄統(tǒng)一安置,該筆費用應支付給他們。若其仍需集體組織統(tǒng)一安置,則該筆費用就應當納入集體管理范疇。該筆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也應當經(jīng)過民主議定。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00頁。
5.因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侵害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引發(fā)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農(nóng)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shù)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條規(guī)定是針對土地補償費發(fā)放到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后,該集體經(jīng)濟組織按照民主議定原則,確定擬在集體成員范圍內進行分配的數(shù)額后,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針對該數(shù)額提出異議的情形。對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因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實行差別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權益而引發(fā)的糾紛,并不屬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shù)額”產(chǎn)生的爭議,受侵害人當然有權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救濟。該類糾紛屬于《農(nóng)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依照《農(nóng)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9年第2集(總第38集),第311—312頁。
五、關于用益物權人的征收、征用補償權:《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
【關聯(lián)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條。
2.《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9年9月17日 國土資廳發(fā)〔1999〕97號):五。
【指導案例】
1.陳雪紅、金妹與陳小芳遺囑繼承糾紛案(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1668號)
裁判要旨:農(nóng)村宅基地房屋權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遺囑未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chǎn)份額的,則遺囑無效,房屋拆遷補償款按法定繼承處理。農(nóng)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登記的內容是確定農(nóng)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依據(jù)。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實行按戶計算,即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
案例索引:見邵忠華、褚玉蘭:《農(nóng)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析產(chǎn)繼承糾紛的處理原則》,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期(總第605期)。
2.周雷(化名)訴周英(化名)、周明(化名)用益物權確認糾紛案(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2009〕南民一初字第417號)
裁判要旨:一方依據(jù)拆遷政策與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權,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也不能排除其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即享有居住權。在一方居住權人另行購買或租賃房屋并自動遷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權歸于消滅,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權人主張經(jīng)濟補償?shù)臋嗬?。補償標準應綜合其獲得居住權的原因、房屋市場價值、與房屋所有權人的關系、房屋所有權人的經(jīng)濟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
案例索引:見陳瑜:《居住權利益的補償標準》,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0期(總第621期)。
【適用要點】
征收或者征用給不同種類的用益物權帶來的影響是不同的,所以在處理上也相應地有所不同。
對于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而言,應適用《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給予相應補償。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而言,應適用《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給予補償,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這一用益物權本身,則通過“退還相應的出讓金”的方式來處理。對于宅基地使用權而言,既要對土地進行補償,還要對房屋進行補償。就地役權而言,當國家征收或征用的對象是需役地時,對需役地的補償,應當認為是對權利人的全部補償,無需另對地役權本身進行補償;當征收或征用的對象是供役地時,如果因此而導致地役權消滅或者影響地役權行使,則地役權人應當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362頁。
六、關于承包地的征收補償:《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
【關聯(lián)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9月1日 法釋〔2005〕6號):第一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為推進農(nóng)村改革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 法發(fā)〔2008〕36號):二、(二)、5。
【指導案例】
1.陳清棕訴亭洋村一組、亭洋村村委會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廈民終字第544號)
裁判要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和《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承包土地的農(nóng)民到小城鎮(zhèn)落戶后,其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轉;該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農(nóng)民有權獲得征地補償款。
案例索引:見《陳清棕訴亭洋村一組、亭洋村村委會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10期(總第108期)。
2.吳菊琴、付慶婷與撫州市臨川區(qū)文昌街道辦事處付家村委會下付村民小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江西省撫州市l(wèi)陷川區(qū)人民法院再審判決)
裁判要旨:公民隱瞞其屬非農(nóng)業(yè)戶口和丈夫不在村民小組的真實情況,將戶口遷移至襯民小組的,其不具有村民小組集體經(jīng)濟組織合法成員身份,不能享有村民小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權利,無權請求分配因村民小組出讓土地所得的補償安置費。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十一集。
3.王治陽、李中碧、王春燕、王川與重慶市大足縣棠香街道辦事處報恩二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
裁判要旨:判斷村民是否取得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基本依據(jù)是其是否在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在地生產(chǎn)、生活并被依法登記為常住人口。村民隨親屬遷入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后,一直在本村生產(chǎn)、生活,且屬于在冊村民的,即使該村民未分得過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合法的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身份也不因此而受影響,有權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補償費。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十四集。
4.張志有與西安市臨潼區(qū)新豐街道辦事處坡張村張上村民小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終字第878號)
承包人在土地承包經(jīng)營期限內死亡的,如該土地僅有其一人承包,則土地承包經(jīng)營合同終止;因其后該土地被征收而產(chǎn)生的土地補償費,應當歸屬于土地所有權人,該承包人的法定繼承人無權取得。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月版》2009年第2輯(總第2輯)。
5.甲某與乙某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裁判要旨:根據(jù)《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通過轉包、租賃等形式流轉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并未發(fā)生移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應當認定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人為“被征地農(nóng)戶”。
案例索引:見《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轉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認定被征地農(nóng)戶》,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8年第4集(總第36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