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貴州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土地資產管理,合理利用、配置土地資源,促進城鎮(zhèn)建設和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在我州境內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州屬大武地區(qū)、各縣城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的國有土地均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劃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鎮(zhèn)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占用土地須經州、縣人民政府批準,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五條集體土地,經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后,使用權方可出讓、租賃。
第六條州、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權限,負責本轄區(qū)國有土地的有償出讓、租賃、轉讓等工作。
(一)州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省駐州各單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經州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二)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經各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各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三)國有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1公頃以下的由各縣人民政府審批;1~3公頃的由州人民政府審批;超過以上限額的,按審批權限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果洛州國有土地由州、縣人民政府實行統一規(guī)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fā)、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果洛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采取協議、招標、拍賣三種方式進行。
第九條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申請用地者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管理權限,向州、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3、申請用地報告;
4、申請用地者身份證明文件;
5、其他應提供的文件、資料及圖紙等。
(二)州、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全部用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與申請用地者進行具體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與申請用地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按《青海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青國土資土〔2002〕41號文)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一條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應有合法的產權證明;
(三)在該幅土地投入的開發(fā)建設資金,應達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投資總額的25%以上;
(四)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
(五)已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
第十二條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雙方應持合同及有關證件到州、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州、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者予以登記核發(fā)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并取得收入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租賃
第十四條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承租人)使用,由使用者與州、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持租金的行為。
第十五條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承租人按照管理權限向州、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2、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3、申請用地報告;
4、申請用地者身份證明文件;
5、其他應提供的文件、資料及圖紙等。
州、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全部用地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對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fā)用地,是利用原有的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第十六條果洛州國有土使用權以1~10年為期租賃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繳納租賃期間的土地租金后,方可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使用土地。
第十七條以租賃形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按規(guī)定支付租金并完成開發(fā)建設后,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轉租、轉讓或抵押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更名后繼續(xù)有效。租賃期限由原合同約定的最高年限減去原承租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計算。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十八條依法取得土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抵押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以下簡稱抵押權人)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簽訂抵押合同,雙方應持合同和有關證件到州、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州、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者予以登記。
第十九條抵押人未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內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抵押合同的規(guī)定,對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進行處分。
第二十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終止后15個工作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規(guī)定年限屆滿前六個月,州、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使用者送達《收回土地使用權通知書》,土地使用者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發(fā)證機關交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權屬文件,并辦理注銷登記。其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州、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屆滿,需要續(xù)訂合同的土地使用者必須提前六個月申請續(xù)期,經州、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依照本辦法第二、三、四章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依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經州、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七章 建立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體系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基準地價、標定地價體系建設。凡未確定基準地價的,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統一的技術規(guī)程,盡快評估建立。
第二十五條果洛州城鎮(zhèn)國有土地在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未確定之前,根據各縣經濟發(fā)展狀況和土地使用條件暫按分等定級的辦法執(zhí)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根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劃分的土地等級標準,在我州城鎮(zhèn)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尚未制定之前,暫按以下標準收取費用:
(一)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按最高出讓年限,分別以商業(yè)30000元/畝、工業(yè)25000元/畝、住宅20000元/畝為標準收取。
(二)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租金按商業(yè)、工業(yè)、住宅等不同用途分別以年標準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元/平方米收取土地租金。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新增建設用地按5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收取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七條生態(tài)移民、農牧民進城、下崗職工、退休職工使用國有土地的原則上每戶最高只審批350平方米的建設用地,其土地出讓金按經營、住宅等不同用途分別以5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為標準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八條劃拔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應補交出讓金,按標定地價40%的標準補交。
第二十九條根據果洛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資優(yōu)惠政策規(guī)定,投資者在自治州境內興辦企業(yè),留地方部分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下列優(yōu)惠:
(一)凡在我州境內利用國有土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和建設;優(yōu)勢資源開發(fā)和優(yōu)勢產業(yè);高新技術以及科技、教育、文化、醫(yī)療、衛(wèi)生及其它公益事業(yè);商貿(以畜產品為原料的加工企業(yè)、民貿、外貿企業(yè)),民族旅游方面的建設用地,一律免繳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
(二)利用國有土地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或在企業(yè)改革中兼并、聯營,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免繳50%的土地出讓金。
(三)使用國有荒山、荒坡、戈壁和荒漠進行開發(fā)、建設的,免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三十條州、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交同級財政部門,其中10%作為土地出讓業(yè)務費返還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根據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大武地區(qū)國有土地依據本地經濟發(fā)展狀況和土地利用現狀分為三個區(qū)段進行管理,其中:
A區(qū):郵政局十字路口至高家十字路口;
B區(qū):郵政局十字路口以西、高家十字路口以東;
C區(qū):環(huán)城路以外及格曲河河邊。
土地出讓金、租金A區(qū)上浮20%,B區(qū)上浮10%,C區(qū)以基數為標準收取。其他各縣根據各自的城鎮(zhèn)發(fā)展規(guī)模和管轄權限,合理劃分土地等級標準。
第九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年限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州、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處以出讓金總額5%至10%的罰款。對處罰后仍拒不改正的,州、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租賃、抵押、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由州、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收入20%~40%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登記和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單位和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州、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登記,并處以出讓、轉讓、租賃、抵押金總額10%以下的罰款,拒不登記者,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十章 規(guī)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州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使用國有土地而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使用者,必須到州、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有關土地使用權手續(xù),拒不補辦的,其使用權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后,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的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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