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集體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安置模式,大力推進貨幣化安置工作,根據《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現就我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補償貨幣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住宅房屋補償貨幣化安置是指補償人向被補償人提供貨幣化安置款,由被補償人自行解決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二、具備調產安置資格的安置人口,在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明確的簽約期限內,可以選擇貨幣化安置;未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仍實行調產安置。在外過渡期間新增的安置人口在正式回遷安置時,補償人可視房源情況,引導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
三、貨幣化安置單價由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中明確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根據被補償房屋所在地周邊普通商品住房評估比準價格等因素估價確定。
簽約期限內貨幣化安置單價的價值時點為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之日。過渡期間新增安置人口的貨幣化安置單價的價值時點為正式回遷安置公告之日。
貨幣化安置單價應在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由補償人在村(社區(qū))政務公開欄或其他適當的地點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
四、補償人應根據《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審查被補償人家庭的調產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積指標。
適用撤村建居政策的項目,原農轉居家庭成員安置面積標準按原有關政策標準確定。對已享受過公房分配、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貨幣分房等待遇的擬安置人口,需結合其實際享受面積情況重新核定安置資格和安置面積。
五、貨幣化安置款根據貨幣化安置單價結合貨幣化安置面積扣除相應的調產安置用房結算價款后進行計算。即貨幣化安置款=貨幣化安置單價×貨幣化安置面積-相應的調產安置用房結算價款。
六、補償人應向貨幣化安置人口一次性發(fā)放12個月的臨時過渡費。
七、經補償人與被補償人協商一致,被補償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選擇貨幣化安置。被補償人選擇部分貨幣化安置的,原則上以自然人為計算單位。被補償人選擇全部貨幣化安置的,可安置人口以貨幣化安置協議簽訂時間為準。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由家庭內具備安置資格的全體成員在意見一致的基礎上一次性向補償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承諾自行解決居住用房。
八、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必須與補償人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補償人與被補償人雙方的姓名或單位名稱;
(二)被補償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積、可安置人口和貨幣化安置人口信息;
(三)貨幣化安置面積、單價和貨幣化安置款;
(四)貨幣化安置款的支付方式和時限;
(五)搬遷期限;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事項。
九、對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補償人可以給予被補償人一定的獎勵。對在領取貨幣化安置款12個月內購買商品住宅的,補償人可以給予被補償人一定的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十、各區(qū)政府(管委會)是貨幣化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qū)內的貨幣化安置工作。國土資源、建設、規(guī)劃、發(fā)改、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做好指導、配合、監(jiān)督等工作。
十一、本意見適用于我市市區(qū)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補償的貨幣化安置。本意見施行前已實施的項目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對已簽訂調產安置協議但尚未安置的被補償人,各地可結合安置房源情況試行安置用房貨幣化回購工作。
十二、本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各區(qū)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前發(fā)《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杭州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09〕51號)同時廢止。其他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拆遷)有關規(guī)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zhí)行。
各區(qū)可根據本意見、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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