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采礦用地?采礦用地規(guī)定有哪些?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規(guī)定:采礦用地指采礦、采石、采砂(沙)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中明確:“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同時明確,“工業(yè)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試行)規(guī)定:“對于經營性基礎設施、礦業(yè)開采等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應當建立協議出讓價格爭議裁決機制”。“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guī)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qū),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