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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4-20
貸款人(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資金需求,以其擁有的所有權林地、樹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作為抵押物向甲方申請借款。產權共有人用作抵押的林地座落于 (四至界址所有人《林權 證》為準),林權證編號為: 林證字(2007)第 號,林地面積 畝。落葉松、樟子松、楊樹。乙方申請借 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根據當前市場價格,雙方協商樹木價值叁拾萬元。甲方根據抵押物價值同意向乙方發(fā)放50%貸款。根據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則,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在 林業(yè)局取得《林權抵押登記證明》。
二、乙方保證抵押物為其合法所有、并依法享有處分權的非爭議財產。保證林權證的真實、合法、有效,承諾在抵押貸款期間 所抵押的林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采伐,不得辦理林木所有權轉讓變更手續(xù)。、
三、乙方的抵押物在甲方抵押期限以借款清償為準。借款到 期,乙方無法償還借款本息,乙方有義務無條件協助甲方對已作抵押的樹木、林地使用權采取拍賣、變賣、折價等方式予以處分后優(yōu)先償還此借款本息。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借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元,¥150,000.00元 借款期限:壹年,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12月18日止。 借款利率: ‰,隨國家利率調整日調整。每3個月還息一次。逾期加收營業(yè)日執(zhí)行利率50%。
五、甲方保證乙方在借款期限內保管好乙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林權抵押證明》等有關資料。債務全部清償后交還乙方。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家林地抵押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七、 及有關文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林權登記機關各執(zhí)一份。
甲方: (公章)
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押):
共有人(簽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