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guī)范集體土地征收行為,保護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公益性建設用地需要,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含義】
方案一:
本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所有權并給予公正補償?shù)男袨椤?nbsp;
方案二:
本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所有權并給予公正補償?shù)男袨椤?nbsp;
方案一沿用了物權法的表述方法,突出了土地集體所有和房屋私人所有之間的區(qū)別;方案二表述相對簡省,突出了土地在征收標的物中的中心地位。這是一個立法語言技術問題,為方便起見,下文仍沿用方案二的表述。
第三條【適用范圍】
方案一: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適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方案二: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征收法定原則】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公共利益原則】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 國家依法行使土地征收審批權,僅限于通過稅收方式調節(jié)征地過程中的土地增值分配。
第六條【比例原則】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鄉(xiāng)建設用地范圍內,國家實施公益性項目建設,應當優(yōu)先通過協(xié)商購買方式取得土地。
確需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征收方式與范圍的選定,應當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損害最小為原則。
第七條【正當程序原則】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應當向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告知事實并說明理由。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應當將征收依據(jù)、理由、流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條【公平補償原則】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必須給予公平補償。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必須事先解決好被征地人就業(yè)、住房、社會保障,確保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
第九條【信賴保護原則】
依法作出的征收決定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確因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變更或撤銷已經(jīng)生效的征收決定的,由此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條【環(huán)境和文物保護】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應當符合有關土地利用規(guī)劃、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促進經(jīng)濟社會全面可持續(xù)發(fā)展。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應當盡可能避開文物古跡;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用地申請人應當事先在征收方案中確定保護措施,報相應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征收審批機關】
方案一:(國務院和省級政府)
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nóng)田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方附著物的,由國務院批準。
征收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方案二:(國務院、省級、地市級、縣級等四級政府) 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nóng)田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方附著物的,由國務院批準。
省級政府以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地級市政府以及地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級政府備案。
縣級政府以及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地市級政府備案。
方案三:(新增設土地征收委員會)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土地征收委員會,具體負責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委員會應當由征地審批機關首長提名發(fā)改、國土、規(guī)劃、環(huán)保、社保、財政、文物等部門代表和土地估價師、測量師、法律專家以及熱心公益人士,經(jīng)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
土地征收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職權、選任、薪酬等事項,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具體規(guī)定。
第二章 公益范圍
【方案一:概括式】
第十一條【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是指法律、地方人大通過的法規(guī)或決議或公益性項目用地目錄所確定的用途。
公益性項目用地目錄依據(jù)法律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公益范圍【方案二:概括+列舉+排除式】
第十一條【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是指法律、地方性法規(guī)或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所確定的公共用途。
第十二條【公共利益的范圍】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下列公益性項目建設的,可以申請征收土地:
(一)國防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社會公益事業(yè)用地,包括非營利性的城市基礎設施、交通、水利、科研、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體育、文化、社會福利、勞動保障、計劃生育、公共廣播電視及無線電監(jiān)測設施等用地;
(三)特殊用地,包括監(jiān)獄、勞教(改)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消防站、國家物資(糧食)儲備庫、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
(四)政府財政全額投資的項目用地;
(五)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筑用地;
(六)國家和省級政府重點項目用地。
(七)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項目用地。
第十三條【排除征收的事項】
除本法上條所列的各類項目用地外,非公益性以及營利性建設項目用地,不得通過征收方式取得。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一節(jié) 申請與調查
第十四條【申請人資格】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的,可以申請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
第十五條【申請受理機關】 方案一:(和征地審批機關方案一對應)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應向該不動產(chǎn)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級政府以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直接向國務院、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方案二:(和征地審批機關方案二對應)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應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方案三:(和征地審批機關方案三對應)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應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所在地土地征收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形式與內容】
申請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 申請人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征地申請書(包括用地申請人基本情況、項目名稱、用途、建設地點、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等);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選址意見書、項目批準文件、規(guī)劃部門提供的征地范圍紅線圖;
(三)涉及的不動產(chǎn)和設施情況,并附具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名單;
(四)征地補償安置預算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zhí)幚怼?nbsp;
受理機關應對用地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憑證。
第十八條【申請競合】
同一宗土地有兩人以上申請的,以其補償安置預算方案為審核原則。補償安置預算方案相同的,以其申請時間先后為審核原則。
第十九條【征地調查】
受理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人員勘測定界、調查土地權屬,清點青苗、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
調查結束后,受理機關應當制作征地調查報告書和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花名冊,連同征地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征地審批機關。
第二節(jié) 項目用途的認定
【方案一:審批機關認定】
第二十條【項目用途認定機關】
征收審批機關負責認定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法律、地方性法規(guī)或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所確定的公共利益目的。
第二十一條【項目用途公告】
審批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公報、電視、電臺、網(wǎng)站、公示欄等媒介發(fā)布建設項目用途認定公告,并張貼于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村。
建設項目用途認定公告應當清楚說明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并載明受理意見的電話、地址、郵編與電子郵箱。
此項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二條【異議與聽取意見】
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建設項目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應當在公告期內結束后的2個星期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審批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行政機關認為建設項目涉及本部門管轄事項或利益的,應當及時向審批機關說明。其他行政機關沒有異議,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應當咨詢項目所涉及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聽證】
期間屆滿后,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建設項目用途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建設項目用途無異議,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會。
審批機關應當提前15天,將聽證時間、地點和討論事項,書面通知被征收人及已知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必要時,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
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超過30人的,應當選舉10名以下代表人參加。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制作詳細的筆錄。
第二十四條【公共利益認定書】
審批機關應當依據(jù)聽證筆錄,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建設項目符合或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認定書。
用地申請人、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不服該決定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jié) 項目用途認定【方案二:人大及其常委會認定】
第二十條【項目用途認定機關】
審批機關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認定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第二十一條【議案提起】
審批機關收到受理機關呈報的征地材料后,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認定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議案。
第二十二條以下【公告、異議和聽取意見、立法聽證】
第二十三條【審議】
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結束后,應當以法律、地方性法規(guī)或決議的方式,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公共利益目的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一并作出征收決定】
被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和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具體明確,土地勘界測量清晰,且無權屬爭議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批準公共利益目的時,可以一并作出征收決定。
第二十五條【法律救濟】
對縣級以上各級人大的批準公共利益目的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申請予以撤銷;對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批準公共利益目的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大或上一級人大或其常委會申請予以撤銷。
對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撤銷決定、不予撤銷決定或不作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節(jié) 項目用途認定【方案三:土地征收委員會認定】
第二十條【項目用途認定機關】
縣級以上各級土地征收委員會負責認定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第二十一條以下【公告、異議、聽證、決定】
第二節(jié) 項目用途認定【方案四:土地裁判所認定】
第二十條【項目用途認定機關】
國家土地督察局設置土地裁判所,負責認定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國家土地督察分局設置土地裁判所分庭,負責認定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第二十一條【土地裁判所和土地裁判所分庭的組成】 土地裁判所和土地裁判所分庭實行主席負責制,分別設立一名主席作為裁判所首長。
土地裁判所和土地裁判所分庭成員由法官、土地評估師、土地測量師、法學專家和律師組成。
土地裁判所和土地裁判所分庭成員名單由國家土地總督察咨詢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后,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二十二條以下【公告、異議、聽證、決定】
第三節(jié) 補償確定程序【方案一:置于批準征地決定作出之前】
第二十五條【征地預公告】
審批機關應當在公共利益認定書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地預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預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5日。
預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立項批準機關和文號、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積、征地調查結果、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人名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并置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
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預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材料到審批機關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確認登記。
第二十六條【聽證】
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補償范圍、標準、方式、安置途徑、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人名單等事項申請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在預公告屆滿之日前10日內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七條【協(xié)商補償安置】
審批機關應當組織用地申請人與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直接協(xié)商,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簽訂《征地補償和安置協(xié)議書》。
第二十八四條【補償評估】
雙方當事人達不成協(xié)議的,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共同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一方當事人對評估結果不服的,有權申請再次評估。再次評估應當由不同的評估機構進行。
評估期限不得超過30天。
第二十九條【補償爭議裁決】
方案一:(行政裁決或司法裁決) 依法經(jīng)過評估,雙方仍然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征地審批機關申請裁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決定的作出。
方案二:(和土地裁判所對應)
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可以向土地裁判所申請裁決。對土地裁判所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決定的作出。
第四節(jié) 征收決定的作出
第二十五條【作出征收決定】
下列材料齊全的,審批機關可以作出批準征收的決定:
(一)征地申請書,載明征地目的、依據(jù)、用途、規(guī)模等;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和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文件;
(三)批準公共利益目的認定書;
(四)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資金和社會保障金的落實情況;
方案一:(五)用地申請人與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簽訂的《征收補償協(xié)議》或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裁決;
方案二:刪除第(五)項
(六)征收土地補償所適用的標準;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審批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復議和訴訟】 用地申請人、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不服批準征收決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一并征收】
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土地及其附著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征收批準之日起1年內向審批機關申請一并征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征收后,所剩土地不多,原所有人不愿使用或不便處理時;
二、征收后,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剩余部分不能滿足原功能的; 前款所稱申請,應以書面為限。補償費用發(fā)放完畢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 一并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剩余部分時,應當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程序合并】
同一時間內,數(shù)個建設項目涉及征收同一宗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審批機關可以合并必要之程序,但不得損害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征收決定亦應分別作出。
第二十九條【緊急征收】 公益性建設項目重大且緊急,已經(jīng)依法批準公共利益目的的,用地申請人在提供充分的補償擔保之后,審批機關可以不經(jīng)協(xié)商安置補償程序,直接作出批準征收決定。
第四節(jié) 補償確定程序【方案二:置于批準征收決定作出之后】
第三十條【補償公告】
審批機關應當在批準征收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5日。
公告應當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shù)怯浀钠谙薜葍热?,并置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
第三十一條【補償?shù)怯洝?nbsp;
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材料到審批機關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洝?nbsp;
第三十二條以下(補償聽證、協(xié)商補償安置、補償評估、補償爭議裁決)
第五節(jié) 征收決定的執(zhí)行
第三十條【征收公告】
批準征收決定作出10日內,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支付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自批準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全額支付。 雙方當事人對補償安置費用存在爭議的,自補償安置費用確定之日起1個月內全額支付。
所有權人或利害關系人不明或拒絕受領的,依法予以提存。
第三十二條【權屬變更】 補償安置費用支付完畢后,用地申請人可以向農(nóng)業(yè)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xù),可以向土地、房屋權及其他不動產(chǎn)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限期搬遷、強制執(zhí)行】
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按照公告規(guī)定或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的限期搬遷完畢。
征收范圍內應當遷移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逾期未遷移的,經(jīng)催告仍不履行的,用地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有權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三十四條【墳墓與古跡】
凡因征收土地而須遷移墳墓的,必須事前通知墳主遷移,發(fā)給適當?shù)倪w葬費用,并應照顧當?shù)氐娘L俗習慣妥善處理。
墳墓無主的,應由用地申請人代遷。對無地遷葬者應協(xié)助找地遷葬。 對烈士的墳墓更應妥善遷移,并應通知當?shù)乜h、市人民政府。
在已被征收的土地范圍內的名勝古跡,應在不妨礙建設的條件下盡力保存。如須遷移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等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節(jié) 征收決定的撤銷
第三十五條【撤銷條件】
用地申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應當按照征收批準決定所列用途及期限進行工程建設。有下列情況的,應當撤銷征收決定:
一、征收決定作出后,用地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年滿兩年未開始建設的;
二、征收決定做出后,用地申請人未在3個月內付清補償費用的;
三、公益性項目變更,致使原征收土地已不在建設用地范圍之內的;
四、開始工程建設前,原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等許可文件被撤銷的;
五、已開始工程建設但尚未完成,因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征收土地全部或一部分已無使用必要的。
第三十六條【撤銷申請】
撤銷征收由用地申請人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用地申請人不申請的,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該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十七條【批準撤銷】 原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前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作出撤銷征收的決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原批準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及理由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款處理結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優(yōu)先購買權】
原審批機關作出撤銷決定的,原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四章 補償安置
第一節(jié) 補償范圍和標準
第三十九條【補償范圍】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經(jīng)營損失、搬遷安置等費用,交納被征地農(nóng)民社會保障費用,保證被征地農(nóng)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四十條【基準價】
審批機關可以根據(jù)當?shù)赝恋刭Y源條件、建設用地交易價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和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等綜合因素,制定土地補償基準價,作為征地補償?shù)膮⒖家罁?jù)。
征地補償基準價應當根據(jù)當?shù)厣鐣?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建設用地交易價格變化,每年調整一次。
審批機關可以當?shù)厣鐣?jīng)濟發(fā)展水平、不動產(chǎn)交易價格等綜合因素,制定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基準價。
第四十一條【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應當以批準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計算時點,參考毗鄰建設用地市場交易價格予以補償。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同一宗土地,必須同權同價。
第四十二條【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的補償費,應當以批準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計算時點,參考市場交易價格予以補償。
對于不同性質、不同材質、不同年限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應當合理考慮。 地上其他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當以批準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計算時點。如果為一年生作物的,按照最近3平均產(chǎn)值予以補償;如果為多年生作物的,按照種植及培育費用,并參考市場交易價格予以補償。
第四十三條【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補償】
因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
被征收土地及其附著物上原來設定的其他權利因征收而消滅。其他權利人的損失補償,應當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協(xié)商解決。
第四十四條【搬遷費】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fā)給搬遷費:
一、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出后,被征收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自行搬遷土地附著物的;
二、動力機械、生產(chǎn)原料或經(jīng)營設備等必須遷移的;
三、因土地一部分被征收而導致附著物須全部遷移的;
四、水產(chǎn)養(yǎng)殖物或畜產(chǎn)必須遷移的。
五、其他必須遷移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營業(yè)損失補償】
被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征收之前用于合法經(jīng)營的,因征收而導致營業(yè)停止或營業(yè)規(guī)??s小等損失的,應當給予公平補償。
第四十六條【社會補償費用】
用地申請人應當及時足額交納被征地農(nóng)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四十七條【不予補償情形】
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后,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補種作物、新建或增建建筑物。發(fā)生上述情形的,不予納入補償范圍。
第二節(jié) 補償與安置方式
第四十八條【補償方式】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應當給予貨幣補償。
條件允許的地方,可以采用產(chǎn)權調換、作價入股等方式進行補償。
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用地申請人與被征收人另有協(xié)議的,從其協(xié)議。
第四十九條 【多元化安置方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措施,安排失地農(nóng)民就業(yè),支持被征收土地的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和農(nóng)民從事開發(fā)經(jīng)營,興辦企業(yè)。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行留地安置、產(chǎn)業(yè)安置、住房安置、原地安置等多元化安置制度。
第五十條 【被征地農(nóng)民社會保障制度】
國家建立被征收土地的農(nóng)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失地農(nóng)民轉為城市居民,納入城鎮(zhèn)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用地申請人交納的被征地農(nóng)民社會保障費用應當納入城鎮(zhèn)社會保障基金統(tǒng)一管理。
第三節(jié) 補償費用的分配與管理
第五十一條【補償費用分配】
方案一:
土地補償費歸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所有。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辦法,必須經(jīng)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分配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方案二:
土地補償費應當按照人均土地面積直接發(fā)給土地承包權人;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所有。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辦法,必須經(jīng)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分配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方案三:
土地補償費歸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和農(nóng)民所有。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取得土地所有權補償,但不得超過土地補償費用總額的20%。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人、自留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補償、土地使用權補償,不得低于土地補償費用總額的80%。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所有。
營業(yè)損失補償費、搬遷費、安家費、置業(yè)費、租賃損失補償、殘余地損失補償?shù)龋瑲w其實際權利人所有。
集體經(jīng)濟組織取得的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辦法,必須經(jīng)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分配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五十二條【補償費用專項賬戶】
用地申請人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開設征地補償費用專項賬戶,并在批準征收決定作出前,足額預先存入該專項賬戶。
批準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支付給農(nóng)民個人的,采取在銀行開具實名賬戶的方式,及時足額地直接支付給農(nóng)民個人;應當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應當納入村集體財務公開管理。
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的補償安置費,在補償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由指定銀行統(tǒng)一提存。
第五十三條【監(jiān)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計、監(jiān)察、財政等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賠償責任】
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因違法征收而給被征收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五條【行政處分】
違反法定程序實施征地或者不按照國家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行政處罰】
需用地人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刑事制裁】
國家工作人員征收土地過程中,利用職權之便,貪污受賄、侵占國家、集體財物和個人財物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涵義】
【用地申請人】本法所稱用地申請人,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申請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被征收人】本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因土地及其附著物被依法征收,獨立參加征收程序,享有補償請求權的不動產(chǎn)所有權人。
【其他利害關系人】本法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除所有權人外,依法參加征收程序,享有補償請求權的其他不動產(chǎn)權利人。
【市場價格】本法所稱市場價格,是指按照意思自治原則,經(jīng)驗豐富、信息靈通的買方愿意付給自愿出售其不動產(chǎn)的賣方的價格。
第五十九條【大中型水利工程】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適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洞笾行退姽こ探ㄔO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未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條【管制性征收】
國家為了保護耕地、改善環(huán)境、維持生態(tài)平衡、保護文物遺跡等目的變更土地用途,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參照本法給予公平補償。
第六十一條【事實征收】
國家在興建、運行、維護公共建設項目時,客觀上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參照本法給予補償。
第六十二條【生效時間】
本法自 年 月 日實施。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關于土地征收補償?shù)囊?guī)定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