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權的含義
在《經濟大辭典·農業(yè)經濟卷》中土地所有權定義為:“簡稱為‘地權’,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自由使用和處理其土地的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這包含了三層含義:
1.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使用和處理其所有的土地并有權獲得收益;
2.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
3.權利在法律范圍內行使,也就是權利受法律的限制。
馬克思認為,土地所有權可分解為兩個方面:
1.法律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即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當做自己的財產,土地所有者有對土地實行壟斷及支配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法律所賦予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2.經濟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者憑借他對土地的壟斷從而收取一定的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xiàn)形式。這二者不可或缺,任何一方面的喪失,都會使土地所有權不完全。
二、土地所有權的基本屬性
土地所有權的屬性可概括為五方面:
1.土地所有權的充分性
土地所有權是權利束中最充分的一項物權,它由土地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及處分權等權能組成。它是其他物權的源泉和出發(fā)點。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地役權等物權都是土地所有權的派生權利,是就使用收益的特定方向、在特定的范圍內對土地實行支配的權利。
2.土地所有權的捧他性
土地所有權有排斥其他人對土地的權利。因此,土地所有者對自己的土地具有壟斷性。當有非自然的因素妨礙土地所有者行使自己的所有權利時,他無須向別人請求,也不必由法院出面,他自己就有排除這些妨礙的權利。
3.土地所有權的恒久性
土地所有權的存在沒有一定的存續(xù)期限,它是無限期地由土地所有者保有的,因此土地所有者即使將土地閑置不用,其土地所有權也不因此而消滅。只有發(fā)生社會變革,對土地所有制進行改革時,才有可能終止。而土地所有權的買賣,只不過是權利主體的更替而已。
4.土地所有權的歸一性
土地所有者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為別人設定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租賃權等其他權利。雖然土地所有權似乎成為一項空虛的權利,但是,土地所有者仍擁有最終的統(tǒng)一支配權。一旦這些設定的派生權利到期消滅,它們便又復歸于土地所有權,從而使土地所有權回復到原來的完全狀態(tài)。
5.土地所有權的社會性
土地所有權雖然是一種完全的排他性權利,但是,土地所有者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從來就不是不受約束的,其必須受到社會的限制。這在任何社會都是如此,且隨著生產力的發(fā)展,社會限制也日趨強化,如我國目前限制耕地任意用于非農產業(yè)。這種限制的原因主要在于土地的稀缺,尤其是耕地的稀缺。土地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基礎,國家必須對土地利用作出宏觀規(guī)劃與管理,對土地所有者的權利適當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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