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期間因工程變更、地質滑坡、取棄土、臨建設施、地方設施恢復等建設過程中經審批必須補充增加用于工程建設的土地。
一、臨時用地辦理程序
1、棄土場(由代表處全部或部分承擔費用)
(1)總項目經理部向代表處提出設置棄土場及用地的書面申請;
(2)代表處組織人員查勘現場,根據工程需要確定是否同意新建(或改建);
(3)代表處審查后由總承包單位委托設計單位(或項目經理部)設計,并根據施工圖向有關區(qū)縣指揮部下達臨時用地通知書;
(4)有關區(qū)縣指揮部負責組織現場清理登記、補償兌付并移交土地;
(5)若代表處未同意新建(或改建)的棄土場由項目經理部直接向有關區(qū)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提出書面用地申請;
另:總項目經理部應根據用地的環(huán)境搞好環(huán)保,盡量減少對用地范圍的影響。
2、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建設(由項目經理部承擔費用)
(1)項目經理部向有關區(qū)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提出書面用地申請;
(2)有關區(qū)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組織清理兌付,完善相關手續(xù)后移交土地。
二、補充用地申請的內容和要求
(一)文字內容
1、主送(抄送)單位的名稱;
2、用地請示名稱;
3、用地原因及臨時用地時間;
4、用地位置(含公路里程樁號與公路的相對位置);
5、所在區(qū)縣、鎮(zhèn)、村的名稱;
6、用地面積;
7、征地地形圖的圖號;
8、用地補償費處理方式(要明確寫明用地補償費由代表處先行墊付,以后在合同段工程支量款中扣除歸墊);
9、申報單位及申報日期等相關內容。
三、報件要求以及注意事項
1、增強用地計劃性,用地申請要提前提出;
2、每宗用地應單獨申請并附圖,不能幾宗用地一個文件合并上報;
3、用地申請內容要完整,簡潔明了,附圖要規(guī)范整潔,清晰明確;
4、上報文件為一式五份,一份送代表處辦公室,四份送征拆部;
5、以項目經理部紅頭文件正式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