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那么非法同居期間的征地補償款屬于共同分割的財產嗎?
具體案例
某村女村民王某的丈夫在外出打工期間因車禍身亡,其后王某一直未再嫁,獨自在該村生活。該村某大齡男青年仰慕王某已久,看見現在王某孤苦伶仃一人獨自生活,經常給予王某各種幫助,時間一長, 兩人便產生感情,后來發(fā)展到未婚同居的階段。初期兩人生
活得還比較幸福,兩年以后,由于兩人在生活方面經常因瑣事而吵架,感情逐漸淡漠和破裂。終于在第三年的時候,兩人鬧到了分手的地步,但兩人并沒有和平分手,而是打起了官司,鬧到了法院。 原來,兩人在這三年的同居生活期間,共同蓋起了5間房屋,并經營了一座蔬菜園,在第三年分手之前,該片房屋和蔬菜園占用的耕地被該市政府納入了征收范圍,為此兩人對征收的補償款項發(fā)生了分歧,鬧起了糾紛,男方主張獨占,女方要求予以分割。非法同居期間,征地補償款屬于共同分割的財產嗎?
詳細解答:
雖然兩人未經婚姻登記,屬于非法同居的關系,不具有夫妻之間一系列的人身和財產關系。但是,在非法同居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形
成的共同財產,如本案中的征地補償款部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祠法解釋,應當按照共同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相關法律:
《婚姻法》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附:非法同居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