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租賃,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㈠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申請人向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并準備有關文件(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規(guī)范、齊全、真實、有效,復印件統(tǒng)一用A4紙復印,圖紙可按原圖大小復印,也可縮印,復印文件應清晰,注明“與原件相符” ,并加蓋公章。土地出讓申請上必須留有申請單位的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報送市國土房管局。依項目進展情況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
1.1一般項目需提交的材料:
⑴土地出讓申請(原件);
⑵關于地價方面的文件:
①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地價評估報告;
②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3份地價評估報告;
⑶項目建議書批復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⑷有關規(guī)劃方面的文件:
①規(guī)劃意見書及附圖;
②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③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及附圖;
④設計單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規(guī)劃用途建筑面積的說明;
⑤釘樁成果通知單;
⑸關于土地權屬及權屬來源的文件:
①《房屋所有權證》;
②《國有土地使用證》;
③征地批復、劃撥批復、建設用地批準書;
④與原用地單位的協(xié)議書;
⑤原用地單位同意申請用地單位辦理出讓手續(xù)的證明;
⑹關于申請用地單位的文件:
①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zhí)照(加蓋發(fā)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②屬合資、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資、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經(jīng)貿委批準成立公司的批復、批準證書;
⑺已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開工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驗收申請表》、《竣工核驗單》、房地部門的測繪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應文件;
⑻已由公安部門審定門牌號的,提交公安部門的審定文件;
⑼其他文件。
1.2已竣工項目并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現(xiàn)狀房地產項目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xié)議出讓手續(xù),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土地出讓申請(原件);
⑵關于地價方面的文件:
①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地價評估報告;
②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3份地價評估報告;
⑶《房屋所有權證》
⑷關于土地權屬及權屬來源的文件:
①《國有土地使用證》;
②征地批復、劃撥批復、建設用地批準書;
③其他權屬來源文件;
⑸關于申請用地單位的文件
①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zhí)照(加蓋發(fā)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②屬合資、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資、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經(jīng)貿委批準成立公司的批復、批準證書;
⑹根據(jù)項目情況,需提交有關建設計劃、規(guī)劃及工程建設文件的,按照第1.1條的內容提交;
⑺其他文件。
1.3數(shù)套商品房買賣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需要提交的文件: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
⑶《房屋所有權證》;
⑷《國有土地使用證》;無《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提供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⑸申請人法人資格或個人身份證;
⑹其它材料。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后,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并在1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文件進行初審,對可以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土地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文件批轉到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協(xié)議出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guī)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xù)、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3、地價評審
受局委托,土地利用中心在接到批轉的文件后,對地價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后組織安排地價評審辦公室會和專家委員會。地價評審辦公室會議原則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出讓處主持;地價評審專家會原則上1個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長主持。地價評審專家會審定后,報局長辦公會議最后審定(原則上在專家會后的下一周內召開),并由土地出讓處下達地價審定通知單,將通知單直接轉土地利用中心;地價評審的周期不超過40個工作日。
4、填寫表格、制定土地出讓合同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并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xiàn)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加蓋公章后報送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利用中心在收到上述申請表和合同后,8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制定并填寫《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5、審查與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報請局領導審批、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加蓋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6、繳款、取件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繳納地價款定金,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余款由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期限繳納。
㈡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并準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guī)劃條件的,提供《規(guī)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guī)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讓處根據(jù)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批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guī)劃意見。向市規(guī)委發(fā)出《征詢意見函》,征求對出讓地塊的規(guī)劃意見。
⑵市規(guī)委回復《規(guī)劃意見書》后,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guī)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并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guī)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xié)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招標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評標小組的設置等。
④擬訂招標文件。包括招標人、承辦人、招標公告、投標須知、投標書樣本、中標通知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招標文件、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招標底價
土地價格由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招標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jù)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
招標文件、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招標底價經(jīng)批準確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
8、發(fā)布招標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托)發(fā)布招標公告。
9、投標人登記、索取標書和有關文件。
10、投標
投標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將標書投入標箱,標書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要求。
11、開標
成立評標小組,并由評標小組對標書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標書宣布為無效標書。
12、評標、定標
評標小組對投標人和標書進行綜合審查,推薦中標人。
13、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市國土房管局確定中標人后,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退還其他投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14、文件移交
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5日內,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5、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標書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由市國土房管局與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由中標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㈢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并準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guī)劃條件的,提供《規(guī)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guī)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讓處根據(jù)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guī)劃意見。向市規(guī)委發(fā)出《征詢意見函》,征求對出讓地塊的規(guī)劃意見。
⑵市規(guī)委回復《規(guī)劃意見書》后,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guī)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并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guī)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xié)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拍賣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④擬訂拍賣文件。包括拍賣人、承辦人、拍賣公告、拍賣須知、拍賣成交確認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招標文件、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拍賣底價
土地價格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拍賣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jù)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
拍賣文件、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拍賣底價經(jīng)批準確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
8、發(fā)布拍賣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托)發(fā)布拍賣公告。
9、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提交有關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競買申請書、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不低于公告數(shù)額的履約保證金等。
10、檢查競買申請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對競買申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fā)給標號的競買標志牌。
11、公開拍賣
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拍賣,最后應價者為競得人,并由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12、文件移交
在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后5日內,由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3、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拍賣文件和拍賣成交價格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由市國土房管局與競得人在《拍賣成交確認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由競得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㈣以掛牌交易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并準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guī)劃條件的,提供《規(guī)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guī)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讓處根據(jù)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guī)劃意見。向市規(guī)委發(fā)出《征詢意見函》,征求對出讓地塊的規(guī)劃意見。
⑵市規(guī)委回復《規(guī)劃意見書》后,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guī)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并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guī)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xié)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掛牌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④擬訂掛牌文件。包括掛牌人、承辦人、掛牌公告、掛牌須知、掛牌申報價格樣單、掛牌成交確認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掛牌文件、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掛牌底價
土地價格由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掛牌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jù)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
掛牌文件、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掛牌底價經(jīng)批準確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xié)議。
8、掛牌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托)發(fā)布掛牌公告,并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
9、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提交有關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競買申請書、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不低于公告數(shù)額的履約保證金。
10、檢查競買申請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對競買申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fā)給標號的競買標志牌。
11、競買
在公告的掛牌啟始之日將地塊信息及競買人(號牌)的競價在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示。掛牌期限,競買人可以調整競價。在掛牌期內,競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并由土地整理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組織進行現(xiàn)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并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
12、文件移交
在掛牌人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后5日內,由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3、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掛牌文件和掛牌成交價格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由市國土房管局與競得人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由競得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㈠土地轉讓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轉讓申請,并準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土地轉讓申請(原件,由轉讓方和轉受讓方共同提出);
2、轉讓方與轉受讓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件);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繳納地價款、契稅等費用的單據(jù);轉讓土地在遠郊區(qū)縣的,提交遠郊區(qū)縣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地價款及契稅全部繳納的證明;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轉讓方關于項目的工程進度及投資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6、關于轉讓房地產價值的評估報告(土地轉讓合同中的價格明顯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件);
7、轉讓方出具的無法院查封的證明以及房地部門出具的未預售、未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文件;
8、轉讓方和轉受讓方的法人資格證書或執(zhí)照(加蓋發(fā)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㈡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后,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并在1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轉讓文件進行初審,具備轉讓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guī)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xù)、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㈢填寫表格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并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xiàn)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一式叁份)并加蓋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并簽署意見后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㈣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報請局領導審批《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加蓋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㈤繳款、取件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批準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在轉受讓方繳納轉讓契稅后,申請人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按下列程序辦理:
㈠土地租賃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并準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申請(原件);
2、土地租賃價格的評估報告(3份)
3、《房屋所有權證》;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zhí)照(加蓋發(fā)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㈡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后,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并在1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文件進行初審,對具備土地租賃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土地租賃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guī)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xù)、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㈢土地租賃價格審定
按照本文第一㈠3條的程序對土地租賃價格進行評審。對已審定地價水平的,可將審定的地價還原為土地租賃價格。
㈣填寫表格、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申請人在3個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審批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并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xiàn)場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審批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并加蓋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8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并簽署意見后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㈤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報請局領導審批、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加蓋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與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㈥繳款、取件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按合同繳納租金,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