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補償安置法定標準是什么?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有規(guī)定。按照該法規(guī)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相應的標準為:
(1)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4)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5)依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6)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從這些規(guī)定看,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些是《土地管理法》直接確定的,有些則是國務院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法律原則進一步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