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到底可不可以買賣呢?私人之間“買賣”農村土地,有效嗎?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典型案例吧。
案 情
陳某擬新建廠房,經人介紹,找到了某村村主任李某,并與該村簽訂了《買賣土地協議》,協議約定:該村把2.22畝耕地所有權以11萬元賣給陳某。協議簽訂后,陳某付清11萬元買地款。該行為應如何認定?
法律解讀
村民之間或者村民與村集體外人員之間,自行簽訂“買賣”土地合同十分的常見,但多數屬于違法“買賣”土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農村集體土地除家庭承包經營權在集體成員內進行互換、流轉外,不允許村集體成員與非集體成員進行“買賣”,更不得進行非農建設如興建房屋、廠房等建筑物,否則該“買賣”行為均不受法律保護,均為無效合同,建筑物也屬于違法建筑應依法拆除。因此,村民應謹慎處分土地,否則將可能錢財兩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買賣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土地違法案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縣國土部門可以沒收11萬元違法所得;要求陳某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廠房,恢復土地原狀,并處4萬元(每平方30元)的罰款;可以建議縣紀委追究該村直接責任人李某的黨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