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其它相關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土地確權?,F(xiàn)在農村的每一塊土地都要經(jīng)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fā)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認和確定。那么在當前農村,農民對于土地確權要關注五大常見問題!
1.已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人員,原來在村里的承包地還能確權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fā)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fā)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然而,根據(jù)當前國發(fā)〔2014〕25號文件精神,轉為非農業(yè)戶口之后也是可以確權的。文件規(guī)定:現(xiàn)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對全家遷入設區(qū)市以上轉為城市戶口,承包地已經(jīng)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沒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確權登記,不愿意交回的應予確權登記。
2.如何確定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
個人或單位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單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由其法定繼承人協(xié)商決定承包方代表。
3.承包土地的調查結果誰簽字?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等法律法規(guī),家庭承包方式的調查結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簽字確認;其他方式承包的調查結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簽字確認。
4.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書和登記簿費用誰承擔?
根據(jù)2014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本次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費用由各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
5.過世的村民其留下的土地怎樣確權呢?
(1)土地承包經(jīng)營主體是戶,在承包期內,按“生不補、死不退,原戶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換承包土地共有人”進行登記。
(2)屬于原戶主單獨居住(無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應交回集體處理。
(3)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確權登記。所收回土地納入集體機動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