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6月22日訊 記者劉宏 在今天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請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將本法的名稱修改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并增加“調解”專章。
“應當在本法中進一步強化調解,充分發(fā)揮調解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的作用,并將本法的名稱改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在上次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法律委采納了這一意見,對草案作出了相應修改。
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應進一步規(guī)范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和組成,防止一些地方出現(xiàn)不顧實際需要,一哄而上設機構安排干部的情況。經研究,草案明確規(guī)定農村土地 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jù)當?shù)亟鉀Q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并明確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有關方面代表和相關專業(yè)人員“兼任”組成。
原草案對財產保全和申請執(zhí)行作了規(guī)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財產保全和申請執(zhí)行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規(guī)定不夠清楚,應當予以明確。法律委經研究認為,農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多設在縣一級,當事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較為便捷。為此,建議將有關規(guī)定修改為:“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 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说淖∷鼗蛘哓敭a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