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業(yè)委員會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實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guī)范(試行)>辦法》的通知
皖農經〔2016〕185號
各市、縣(市、區(qū))農委:
根據(jù)《農業(yè)部關于印發(fā)<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農經發(fā)〔2016〕9號)要求,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實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guī)范(試行)>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參照執(zhí)行。
安徽省農業(yè)委員會
2016年12月14日
安徽省實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guī)范(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jù)農業(yè)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guī)范(試行)》有關規(guī)定,制定我省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內,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指為農村土地經營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主要包括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所、中心)等,以下統(tǒng)稱為流轉交易市場。
第三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無爭議;
?。ǘ┙灰纂p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愿;
?。ㄈ┝鞒龇奖仨毷钱a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組織或個人;
(四)流轉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農業(yè)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一體化建設規(guī)劃等政策規(guī)定;
?。ㄎ澹┝鬓D的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承包期的期限。
第四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交易品種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ǘ┢渌邪绞饺〉玫耐恋亟洜I權;
?。ㄈ┘w經濟組織未發(fā)包的土地經營權;
?。ㄋ模┢渌婪闪鬓D交易的土地經營權。
第五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雙方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家庭農場、專業(yè)大戶、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農業(yè)企業(yè)等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以及具備農業(yè)生產經營能力的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六條 流出方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身份證明;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組織(個人)受托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提供書面委托書;
4.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xiàn)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5.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身份證明;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材料;
3.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xiàn)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4.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fā)包的土地經營權: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具體承辦人的身份證明;
3.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證明材料;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5.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xiàn)狀、預期價格及作價依據(jù)、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6.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參照以上情形,按照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條 流入方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ǘ┝魅肷暾垼ㄖ饕魅胪恋氐挠猛尽⒚娣e、期限等內容);
?。ㄈ┝魅胪恋爻^當?shù)匾?guī)定標準的,需提供農業(yè)經營能力等證明,項目可行性報告,以及有權批準機構準予流轉交易的證明;
?。ㄋ模┺r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交易雙方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 流出方和流入方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簽署《土地經營權交易委托協(xié)議書》。
第十條 流轉交易市場應建立公告制度,公告內容包括流轉交易標的基本情況、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流轉期限、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條件、流入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
第十一條 流出方在公告中設定流入方資格條件的,不得出現(xiàn)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十二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信息的發(fā)布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同一宗土地的經營權再次流轉交易須設定間隔期限。在公告期限內,如出現(xiàn)重大變化,應及時發(fā)布變更信息,并重新計算公告期限。
第十三條 流轉交易市場按照公告發(fā)布期滿征集的流入方情況選擇交易方式并組織交易。
(一)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流入方的,采取協(xié)議方式進行交易;
?。ǘ┊a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流入方的,采取公開競價、招標方式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
第十五條 土地經營權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價格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未發(fā)包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底價應當由農民集體民主協(xié)商決定。
第十七條 經公開交易獲得土地經營權的流入方,由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出具《成交確認書》。
第十八條 流入方憑《成交確認書》,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監(jiān)督下,與流出方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的基本信息;
?。ǘ┝鬓D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ㄈ┝鬓D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ㄋ模┝鬓D土地的用途;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ㄆ撸╇p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雙方的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ň牛╇p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應采用省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內容和格式。
第二十一條 流轉交易雙方簽訂合同且按合同支付流轉租金后,流轉交易市場應向流出方和流入方提供流轉交易鑒證。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鑒證應載明如下事項:
(一)項目編號;
(二)簽約日期;
(三)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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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流出方和流入方可憑交易市場出具的產權交易鑒證到縣、鄉(xiāng)鎮(zhèn)的有關部門辦理土地經營權相關變更或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合同簽訂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確認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存在權屬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動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的;
?。ㄈ┢渌闆r導致交易中止的。
第二十五條 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合同簽訂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終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響交易中止的因素導致交易無法繼續(xù)進行的;
?。ǘ┤嗣穹ㄔ?、仲裁機構等單位依法發(fā)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終止交易的。
第二十六條 土地經營權交易中出現(xiàn)中止、終止情形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經有權機關授權,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
第二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抵押人向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提出抵押登記申請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申請;
(二)抵押登記申請人身份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還需提供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其他證明材料;
?。ㄈ┫嚓P方同意土地經營權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轉的證明;
?。ㄋ模┩恋亟洜I權權屬證明材料或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鑒證;
(五)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將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片等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相關權利人可以獲得檔案信息查詢服務,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在提供檔案查詢服務時,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和其他組織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可根據(jù)需要,引入財會、法律、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以及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處置變現(xiàn)等配套服務。收費標準由當?shù)匚飪r部門核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制定工作規(guī)程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guī)范運行,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和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發(fā)生爭議或者糾紛,相關權利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