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城市都推出限購措施,限購限貸措施必然會影響到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那近日推出的限購政策對房屋買賣合同有哪些影響?
1、法院系統(tǒng)的觀點很明確,因限購政策導致無法過戶,無法貸款,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購房款和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guān)于印發(fā)<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辦[2011]442號(2011年10月9日)其中第第三條規(guī)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買受人以房貸政策變化不能辦理按揭貸款導致無履約能力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的,經(jīng)審查,買受人的確因房貸政策變化而不能辦理約定的按揭貸款,對其請求可予支持。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由于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當事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quán)變更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的,如果經(jīng)審查,當事人的確因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quán)變更登記,對其請求可予支持。
2、合同解除并不當然免除違約責任。
但應當注意的是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的免除不能劃等號,限購政策導致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單純的限購政策的實施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并解除合同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合同訂立、履行的過程中一方違約而違反限購政策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并解除合同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比如:惡意拖欠付款時間或過戶時間遇限購政策,也比如明知自己不符合購房條件,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