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海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的通知
海政發(fā)〔2017〕40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海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2015年和2016年度物價水平、租賃房屋市場平均價格以及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現將《海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補助獎勵辦法》(海政發(fā)〔2015〕12號)中涉及的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調整公布如下:
一、臨時安置費
市區(qū)范圍內國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標準計發(fā)。月補償額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計發(fā)。
市區(qū)范圍外國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發(fā)。月補償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發(fā)。
二、搬遷費
本市轄區(qū)范圍內國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遷費為每戶每次1200元。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搬遷費。
三、實施時間
調整后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標準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按原標準執(zhí)行。
海寧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