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nóng)村,許多地方都會出現(xiàn)以出嫁女無法繼承為由,從而收回該戶原有的承包土地或者宅基地,那么這種情況是否合理呢?
這個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你的提問來看,我們要先弄清下面2個問題。
1.收回的是宅基地還是承包地?
(1)承包地收回
(2)宅基地收回
2.出嫁女戶口還在不在娘家?
(1)出嫁女戶口在娘家
(2)出嫁女戶口已經(jīng)不在娘家
下面我們來逐一分析:
先來看一下“出嫁女戶口在娘家”的情況:
承包地收回:不合理
根據(jù)《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除特殊情況外,發(fā)包方不可以隨意收回承包方的土地,而就你的情況來說,主要是“家庭人口消亡與承包地處置”的問題,只要你們這一戶上還有人(依據(jù)戶口簿),你們就不屬于“整戶消亡”,不能收回你們家的承包地,發(fā)包方如果以此為理由收回土地是不合理的。
宅基地收回:不合理
宅基地雖然無法繼承,但是根據(jù)目前我國實施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宅基地上的房屋子女是可以繼承的。而且你的戶口在本村,還可以變更宅基地使用權(quán)。
出嫁女戶口已經(jīng)不在娘家
承包地收回:合理
上面講了,“整戶消亡”的情況下發(fā)包方是可以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來進行村集體內(nèi)部重新分配的,如果你的戶口沒有在娘家了,而且整個戶口上已經(jīng)沒有人了,那么就屬于“整戶消亡”的范疇。
宅基地收回:不合理
如果你父母的宅基地符合“一宅一戶”原則,且沒有荒廢,即使你的戶口沒有在娘家了,你也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只是你不能夠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quán),也就是不能翻新、修建了。如果房子倒塌或者不能繼續(xù)使用導(dǎo)致荒廢的情況下,村集體有權(quán)無償收回宅基地進行其他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