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發(fā)布關于公開征求 《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選址論證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表示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超過10公頃的,跨設區(qū)市行政轄區(qū)范圍實施建設的就要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論證。
附征求意見稿原文內容: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公開征求 《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選址論證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起草了《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選址論證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在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征求社會各界人士意見,請于2018年6月4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將修改意見反饋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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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2018年5月24日
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選址論證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管理,引導重大建設項目避占、少占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fā)〔2017〕4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國土資規(guī)〔2018〕1號)、《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浙委發(fā)〔2018〕1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和保護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fā)〔2015〕5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境內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符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條件,且確實難以避讓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的,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開展選址論證,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的必要性、合理性、補劃方案的可行性進行嚴格論證。
第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選址論證工作(以下簡稱選址論證工作)按照分級論證方法實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重大建設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業(yè)廳組織論證,由省土地勘測規(guī)劃院具體實施。
1.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qū)的;
2.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超過10公頃的;
3.跨設區(qū)市行政轄區(qū)范圍實施建設的;
4.國家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
其余項目委托設區(qū)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農業(yè)部門組織論證。
第四條 選址論證工作實行重大建設項目一次性整體論證,原則上不得分段分區(qū)論證。
第五條 選址論證工作實行專家論證制度。專家由組織論證的單位從《浙江省土地利用和耕地保護論證省級專家?guī)臁分谐槿。话悴簧儆?人的單數。
第六條 每年一季度,由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設區(qū)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選址論證申請,由設區(qū)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農業(yè)部門匯總需要開展選址論證的重大建設項目清單,做好論證計劃安排,其中:需要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選址論證的,由設區(qū)市國土資源部門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由設區(qū)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選址論證的,選址論證的項目清單和計劃安排,以及論證完成的論證意見,分別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yè)廳備案。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業(yè)廳及時匯總需要開展選址論證的重大建設項目清單,制定選址論證計劃,組織開展選址論證工作。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qū)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報經省政府同意后,再組織開展選址論證工作。
第八條 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組織論證的部門或單位,提交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選址論證報告,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建設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2.建設項目概況。包括建設項目的重要性、進展情況、擬投資情況、擬占用土地情況等;
3.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對項目選址方案、備選方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具體數量(包括水田面積)、平均質量等別、空間位置等情況進行比選,綜合考慮建設成本、工程施工難易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不同情況,選擇項目選址擬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具體方案。同時,對建設項目符合供地政策和節(jié)約集約用地要求情況,采取工程、技術等措施,減少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情況進行分析說明,充分論證說明選址方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分別附上以遙感影像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為底圖,標明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備選方案的示意圖;
4.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補劃的可行性分析。以縣級行政區(qū)為單元,說明選址方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具體規(guī)模(含水田面積)、圖斑數量、平均質量等別、空間位置(分布示意圖)等基本情況,并附擬占用地塊的現場照片或視頻;涉及占用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的,按上述要求,單獨說明有關情況(詳見附表1)。補劃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相應以縣級行政區(qū)為單元,說明擬用于補劃的耕地類型、質量等別、空間位置等基本情況,并附擬補劃地塊的現場照片或視頻(詳見附表2);
5.其他與項目選址論證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 組織論證的部門或單位,在選址論證前對提交的材料先行進行審查,有下列情況的,建設單位需要重新選址報告:
1.項目選址方案、備選方案類同,不具有可比性,或者沒有達到避讓或減少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目標的;
2.提出的補劃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方案沒有實現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生態(tài)良好目標的;
3.其他明顯不當情形的。
第十條 選址論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實地踏勘。組織專家實地踏勘建設項目現場,或者委托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利用實地調查舉證軟件踏勘建設項目現場,了解擬占用的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擬用于補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耕地的實地狀況;
2.陳述方案。建設單位對項目選址方案、備選方案進行介紹,陳述確定選址方案的理由、依據和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補劃方案可行性;
3.專家評審。專家根據實地踏勘、建設單位陳述方案等情況,依據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的保護要求,結合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需求,對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提出完善和優(yōu)化方案的意見、建議;
4.出具論證意見。專家組綜合專家、有關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意見后,出具選址論證意見。
第十一條 選址論證意見納入重大建設項目預審必備要件。項目預審過程中,發(fā)現項目選址方案與選址論證意見不符的,預審不予通過。
第十二條 項目預審通過后,在正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前,鼓勵建設單位優(yōu)化選址方案,進一步避讓或減少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
項目預審通過后,建設單位改變選址方案,導致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占用數量增幅超過10%以上的,或者導致永久基本農田布局形態(tài)發(fā)生重大變化的,以及根據國家要求需重新組織選址論證的,應當重新申請選址論證。
第十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用地正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時,建設單位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按照實際占用的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的面積、類型和質量,按縣級行政區(qū)域編制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生態(tài)良好的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補劃方案。補劃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占用補劃方案原則上在縣(市、區(qū))域內平衡;
2.用于補劃的地類必須為耕地,且已經納入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庫。儲備庫達不到補劃要求的,允許儲備庫外補劃。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qū)的,原則上選擇與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qū)集中連片的其他永久基本農田或儲備庫耕地進行補劃;
3.用于補劃的耕地和水田的數量不能減少、耕地等別不能下降、集中連片度不能降低、坡度級別不能提高,且補劃的耕地坡度必須小于25度;
4.占用城市周邊范圍內的永久基本農田原則上必須在城市周邊范圍內補劃,經論證確實難以補劃的,需充分說明原因,按照空間由近及遠、質量由高到低的順序補劃;
5.重大建設項目占用儲備庫的允許直接核減。一般建設項目占用儲備庫的必須足額等質補充。
第十四條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qū)補劃方案經省土地勘測規(guī)劃院技術審查、省國土資源廳確認后,納入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作為規(guī)劃調整和用地報批要件。
第十五條 重大建設項目臨時用地,以及設施農用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選址論證,委托設區(qū)市國土資源部門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自2018年 月 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