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獅市政府公布了關于獅仔山片區(qū)改造建設項目房屋動遷的公告,并印發(fā)了動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其中國有出讓土地補償價格按260萬元/畝計算,國有劃撥土地補償價格按182萬元/畝計算,已批準集體建設用地補償價格按182萬元/畝計算。
石獅市人民政府關于石獅市獅仔山片區(qū)改造建設項目房屋動遷的公告
因石獅市獅仔山片區(qū)改造建設項目建設需要,需對占地面積約160000平方米的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動遷?,F將動遷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石獅市獅仔山片區(qū)改造建設項目。
二、動遷范圍:具體以動遷范圍圖為準。
三、動遷實施單位:石獅市人民政府鳳里街道辦事處。
四、簽約期限: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
五、土地房屋動遷補償標準:詳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石獅市獅仔山片區(qū)改造建設項目動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石獅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附件
石獅市獅仔山片區(qū)改造建設項目動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為確保獅仔山片區(qū)改造建設項目動遷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動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改造區(qū)域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一部分 總 則
一、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guī)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方案。
(二)統(tǒng)籌協(xié)調原則。堅持四個統(tǒng)一,即統(tǒng)一領導組織機構、統(tǒng)一城市改造建設政策、統(tǒng)一改造建設規(guī)劃、統(tǒng)一改造建設補償安置標準。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動遷項目應遵循“六公開、兩監(jiān)督”原則,即動遷政策、程序、被動遷房屋情況、動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評估機構選定及評估結果、安置房情況張榜公布,并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jiān)督。
二、補償安置
(一)補償安置方式
被動遷房屋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實行“先簽協(xié)議、先騰空、先選房”的原則。
(二)性質用途認定
被動遷房屋土地、房屋的性質和用途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有權機關審批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土地、房屋的性質和用途未明確的,由市鎮(zhèn)中路南段工程建設工作指揮部認定。
(三)面積計算
被動遷房屋面積測量由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測量單位,依據國家、省、泉州市現行房地產測繪技術規(guī)范按現狀測量計算。選房時安置房面積按圖紙測算,交房時按產權登記面積結算。
三、結算辦法
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款在被動遷人簽訂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完成房屋搬遷騰空后,由動遷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一次性付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被動遷人簽訂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完成房屋搬遷騰空后,由動遷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先發(fā)放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yè)補助費、搬遷時限獎勵、第一期臨時安置補助費和自行過渡獎勵;選房后補償款與安置房款一并結算,應付補償款與應交安置房款對抵后,應付補償款由動遷人在結算后規(guī)定期限內付清,應交安置房款由被動遷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交清。
第二部分 私人自建民宅
四、手續(xù)認定
(一)手續(xù)完全是指持有《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民宅。
(二)手續(xù)不完全是指持有有權機關審批的合法用地手續(xù),但未持有《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民宅。
(三)無手續(xù)是指未持有有權機關審批的合法用地手續(xù)或超出用地審批范圍建設的民宅。
(四)具有下列用地手續(xù)之一的,視為持有有權機關審批的合法用地手續(xù):
1.持有無產權糾紛的解放前相關契證;
2.持有“土改”時縣級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土地房產所有權證》;
3.持有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前經公社(鄉(xiāng)、鎮(zhèn))批準使用土地基建手續(xù);
4.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間經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使用土地基建手續(xù);
5.持有1987年1月1日后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土地基建手續(xù);
6.持有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清查手續(xù)及發(fā)票原件。
(五)以《石獅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的通知》(獅政〔2005〕綜40號)實施之日(2005年4月1日)為界限,在該期限之前未經有權機關審批進行建設的,原則上不給予補償安置,按建筑物的房屋補償金額50%給予補貼;在該期限之后未經有權機關審批進行建設的,原則上不給予補償安置,且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否則將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五、貨幣補償
按經認定的土地、房屋可補償面積進行補償,實行土地、房屋分開計算補償,合并結算。貨幣補償金額=土地補償金額+房屋補償金額;土地補償金額=土地補償價格×土地可補償面積;房屋補償金額=房屋補償價格×房屋可補償面積。
(一)補償價格
1.國有出讓土地補償價格按260萬元/畝計算,國有劃撥土地補償價格按182萬元/畝計算,已批準集體建設用地補償價格按182萬元/畝計算。
2.房屋補償價格=房屋重置價格×房屋成新率+室內二次裝修×裝修成新率。房屋重置價格、室內二次裝修及房屋裝修成新率詳見附件1、2、3。
(二)可補償面積
手續(xù)完全及手續(xù)不完全的,以現狀為準,按被動遷房屋建筑面積100%給予認定房屋可補償面積;按被動遷房屋土地面積(含已批少建空地)100%給予認定土地可補償面積。無手續(xù)的,不予認定可補償面積。
六、房屋產權調換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安置在石獅市獅仔山片區(qū)、加曾寨片區(qū)。住宅可調換面積=經認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積+照顧購買住宅面積。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其建筑占地不再給予貨幣補償。屬一戶多宅的,應合并計算住宅可調換面積。住宅可調換面積小于40平方米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但被動遷人在我市范圍內沒有其它自有住宅的除外。
(一)住宅可安置面積
住宅可安置面積按經認定的房屋可補償面積一定比例給予認定。
1.手續(xù)完全的,按房屋可補償面積100%給予認定。
2.手續(xù)不完全的,房屋層數三層及以下部分按房屋可補償面積100%給予認定;四至七層部分按70%給予認定;八層及以上部分按20%給予認定。不給予安置的面積按房屋補償金額給予貨幣補償,即貨幣補償金額=房屋補償價格×不給予安置面積。
3.無手續(xù)的,不予補償安置。
(二)安置價格
住宅可安置面積由被動遷人按產權面積(含公攤)補差價,實行最高限價優(yōu)惠。其中:總一層免補差價;總二層補差價最高不超過100元/平方米;總三層補差價最高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總四層補差價最高不超過300元/平方米;總五層補差價最高不超過400元/平方米;總六層及以上補差價最高不超過500元/平方米。各總層數等面積補差價詳見附件4。
(三)安置房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調換面積,選房時按最接近可調換面積選取安置房。等面積安置部分按產權面積(含公攤)補差價;安置房面積未達可調換面積的,不足部分按放棄安置(含照顧購買)給予貨幣補償;安置房面積超過可調換面積的,超出部分由被動遷人按以下標準進行擴購(選擇部分房屋產權調換結合部分貨幣補償的,不予擴購):
1.擴購面積在10(含)平方米以內的,擴購價格按產權面積(含公攤)3000元/平方米計算;
2.擴購面積在10~20(含)平方米之間的,擴購價格按產權面積(含公攤)3700元/平方米計算;
3.擴購面積超過20平方米的,按房地產市場價格購買。
(四)樓層調節(jié)價差
安置住房(含照顧購買住宅面積及擴購面積)應由被動遷人交納樓層調節(jié)價差。其中:安置住房七層及以下部分免交樓層調節(jié)價差;八層至十四層部分按50元/平方米交納;十五層至二十一層部分按100元/平方米交納;二十二層及以上部分按150元/平方米交納。
(五)臨時安置補助
1.過渡期限。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季度發(fā)放,自簽訂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完成房屋搬遷騰空之日起,發(fā)放至通知交房之日止,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2.過渡方式。由被動遷人自行過渡。被動遷人確實無法自行過渡的,由動遷人提供臨時過渡房,不再發(fā)放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
3.補助標準。根據產權調換面積(不含照顧購買住宅面積及擴購面積)按7元/平方米?月的補助標準發(fā)放,但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6000元/月,每月最低按144平方米給予發(fā)放。
4、非被動遷人責任造成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對自行過渡的被動遷人,自逾期之日起按雙倍標準發(fā)放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使用臨時過渡房的被動遷人,自逾期之日起按7元/平方米?月的補助標準發(fā)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七、搬遷補助
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經認定的房屋可補償面積按5元/平方米的標準發(fā)放一次搬遷補助費,最低按144平方米給予發(fā)放;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再按產權調換面積(不含照顧購買住宅面積及擴購面積)發(fā)放一次搬遷補助費。
八、住宅獎勵辦法
被動遷人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完成房屋搬遷騰空的,可享受以下獎勵:
(一)手續(xù)認定
1.持有本方案第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合法用地手續(xù)的,可視為手續(xù)完全。
2.具有下列手續(xù)之一的,經動遷工作組確認,并報市鎮(zhèn)中路南段工程建設工作指揮部批準后,可視為持有有權機關審批的合法用地手續(xù)。根據房屋現狀及建設年限給予折扣認定,被折扣部分不給予補償安置:
(1)持有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前經大隊(村委會)批準使用土地基建手續(xù)及繳款憑證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給予100%認定;
(2)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間經大隊(村委會)批準使用土地基建手續(xù)及繳款憑證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給予90%認定;
(3)持有1990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經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使用土地基建手續(xù)及繳款憑證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給予90%認定;
(4)持有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間經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使用土地基建手續(xù)及繳款憑證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給予85%認定;
(5)1987年1月1日前經大隊(村委會)同意,利用空閑地、自留地基建的無任何批準用地手續(xù)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積給予100%認定;
(6)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經大隊(村委會)同意,利用空閑地、自留地基建的無任何批準用地手續(xù)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積給予80%認定;
(7)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間經大隊(村委會)同意,利用空閑地、自留地基建的無任何批準用地手續(xù)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積給予70%認定。
3.2005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未經有權機關審批進行建設的,如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完成房屋搬遷騰空的,按建筑物的房屋補償金額50%給予補貼。
(二)搬遷時限獎勵
在公告規(guī)定之日起30天內簽訂協(xié)議并騰空交房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在公告規(guī)定之日起50天內簽訂協(xié)議并騰空交房的,一次性給予2.5萬元獎勵。一戶多宅或一宅多戶的,獎勵金按一次給予發(fā)放。
(三)照顧政策
1.照顧購買住宅
(1)被動遷房屋屬總一層的,按經認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積的80%給予認定照顧購買住宅面積;屬總二層的,按經認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積的30%給予認定照顧購買住宅面積。
(2)照顧購買住宅由被動遷人按產權面積(含公攤)1800元/平方米購買。
2.有效建筑占地面積的補償照顧
被動遷人按經認定的土地可補償面積的30%,給予1300元/平方米的照顧獎勵;如被動遷房屋已按經認定的經營性用房可補償面積進行補償安置的,全部土地可補償面積不再享受以上照顧獎勵。
(四)合法空地
對于手續(xù)完全及手續(xù)不完全的合法空地(包括已批未建、房屋已完全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礎的,以現狀為準),按下列方式處理: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本方案第五條第一款的土地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合法空地面積給予等面積照顧購買住宅,照顧購買住宅由被動遷人按產權面積(含公攤)1800元/平方米購買。
(五)放棄安置(含照顧購買)而選擇貨幣補償的,在給予貨幣補償的基礎上,再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放棄安置(含照顧購買)住宅的,按放棄安置(含照顧購買)面積給予1200元/平方米的補助;但不得將可安置面積選擇貨幣補償,僅用照顧購買面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六)被動遷人采取自行過渡的,以產權戶為單位一次性給予5000元獎勵;屬一戶多宅的,只能享受一次自行過渡獎勵。
(七)被動遷人按規(guī)定期限結清差價款并辦理交房手續(xù)的,按補助標準一次性給予三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獎勵。
(八)對經市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過渡期間,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規(guī)定標準上浮20%發(fā)放或由動遷人提供臨時過渡房。
第三部分 經營性店面
九、手續(xù)認定
(一)手續(xù)完全是指經產權機關登記確認或經有權機關依法審批建設的地面一層經營性店面。現狀路段為群英南路。
(二)手續(xù)不完全是指未經有權機關審批,或未取得合法手續(xù)自行改變原房屋用途進行經營且外觀為店面門面結構的地面一層經營性店面?,F狀路段為群英南路。
(三)手續(xù)不完全的,原則上按原房屋用途進行補償安置;如被動遷人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完成房屋搬遷騰空的,可按經營性店面給予補償安置。
(四)沿路(街)的企業(yè)用房、簡易搭蓋、空地(含已批未建用地)以及未具店面門面結構的民宅,均按原用途性質認定,進行補償安置。
十、貨幣補償
按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實行土地房屋合并計算補償,計算公式=補償價格×可補償面積。本片區(qū)改造建設項目沿街店面僅采用貨幣補償方式,補償價格為12500元/平方米。
可補償面積按房屋沿街第一層原房屋結構以進深10米進行認定;進深超過10米的按10米認定,進深超過10米部分及二層以上部分按住宅用途認定,并按本方案中私人自建民宅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進行補償安置。未持有合法用地手續(xù)的,可補償面積還應根據房屋現狀及建設年限給予折扣認定,具體折扣按本方案第八條第一款認定。
十一、搬遷補助及停產停業(yè)補償
(一)搬遷補助
根據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按6元/平方米的標準發(fā)放一次搬遷補助費。
(二)停產停業(yè)補償
根據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按45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yè)補助;在公告發(fā)布前,因自身原因已停產停業(yè)的,不再發(fā)放停產停業(yè)補助。
十二、獎勵辦法
被動遷人在公告規(guī)定之日起30天內簽訂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完成房屋搬遷騰空的,根據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按7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在公告規(guī)定之日起50天內簽訂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完成房屋搬遷騰空的,根據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按4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第四部分 其他補償規(guī)定
十三、安置房回購
被動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后,仍可選擇部分或全部由政府回購,回購單價按3822元/平方米計算。
十四、企業(yè)用地的補償安置辦法
企業(yè)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補償安置辦法另行規(guī)定。
十五、征收(收回)未經批準建設用地及非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
(一)不分地類統(tǒng)一按5萬元/畝包干,補償價格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青苗補償費,并按45萬元/畝給予一次性貨幣獎勵。
(二)動遷范圍內的主次干道、區(qū)間路及退讓道路紅線部分,回批地等建設用地及其建筑物之間的空地,以及個人自建民宅房前厝后空地,其土地補償已分攤計入周邊土地及建筑物的補償安置中,不再重復計算征地補償。
十六、被動遷土地應繳交而未繳清的相關規(guī)費,在結算差價時由被動遷人補交。
十七、動遷范圍內的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公媽廳等其它房屋,一律采取貨幣補償和擇址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
十八、被動遷房屋屬國有資產的,原則上由動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十九、地上附著物、房屋附屬物及簡易搭蓋分別按附件5、6、7所列標準計算,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一律不予安置。
第五部分 其它規(guī)定
二十、保障措施
(一)對于居住困難戶,在房屋產權可調換面積全部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后,仍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可照顧購買至人均30平方米,但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戶,照顧購買的面積按1800元/平方米計算。
(二)對經市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30平方米給予安置,但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戶,并免予結算差價。
(三)上述保障措施,由動遷人組織被動遷人代表進行決議,并按規(guī)定在動遷區(qū)域內進行公示,無異議后組織實施。
二十一、房屋權屬不清的處理辦法
被動遷房屋無產權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定產權和其他產權不清的,由動遷人在做好被動遷房屋的勘察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補償款提存后實施拆除。
二十二、制約措施
被動遷人對本方案中所列補償安置標準有異議協(xié)商不成的,被動遷人和動遷人均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被動遷房屋及安置房進行評估。評估價格經動遷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認可的,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安置,但不再適用本方案的獎勵辦法和保障措施。動遷雙方當事人對評估價格仍有爭議,且未能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訂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直至強制征遷;凡被實施強制征遷的,不再適用本方案的獎勵辦法和保障措施。
二十三、設定他項權利的處理
被動遷房屋設定抵押權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xié)商,并向動遷人提交有關書面協(xié)議或向登記部門注銷抵押關系。
二十四、安置房權屬登記
在辦理安置房產權分戶證時,由產權機關在權屬證書附記欄標注“該房屋為拆遷安置房”(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被動遷房屋不必標注)。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后可以依法上市交易,但辦理交易過戶前,權屬證書附記欄標注“該房屋為拆遷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應先向土地管理部門繳交土地出讓金。安置房交易過戶后,重新核發(fā)的權屬證書附記欄不再標注“該房屋為拆遷安置房”。
二十五、特殊情況
本方案未明確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市鎮(zhèn)中路南段工程建設工作指揮部集體研究后提出處理意見,另行報批處理。
第六部分 附則
二十六、本方案僅適用于獅仔山片區(qū)改造建設項目動遷補償安置,不作為其他項目動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二十七、本方案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十八、本方案由市鎮(zhèn)中路南段工程建設工作指揮部會同市國土規(guī)劃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