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1日,臨湘市人民政府發(fā)布關于臨湘市西正街片區(qū)(建新北路地塊)棚戶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通告,表示將征收臨湘市西正街建新北路兩側的房屋,快看看有你家嗎?
附原文內容:
臨湘市西正街片區(qū)(建新北路地塊)
棚戶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為了落實市長辦公會議(〔2017〕第60次及〔2017〕第83次)精神,更好地提升城市品位,切實改善西正街周邊居民居住環(huán)境,臨湘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西正街片區(qū)(建新北路地塊)范圍內的房屋實施棚戶改造征收。在有關部門論證,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公示,經研究決定,現將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
一、項目名稱:臨湘市西正街片區(qū)(建新北路地塊)棚戶改造項目
二、征收范圍
臨湘市西正街建新北路兩側,包括原針織廠周邊,原鄉(xiāng)企委大樓及北面一片,原住建局大院、環(huán)保局大院,上莊二組地塊。根據市規(guī)劃局對西正街片區(qū)(建新北路地塊)棚戶改造項目出具的項目征收紅線圖,該項目分兩期實施,一期征收范圍為:建新北路以東原鄉(xiāng)企委大樓及北面一片,原住建局大院、環(huán)保局大院,上莊二組地塊;二期征收范圍另行公布(最終以規(guī)劃出具征收紅線圖為準)。
三、征收主體:臨湘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門:臨湘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
征收實施單位:臨湘市長安街道辦事處
四、征收基本原則
(一)實行“多數同意、少數服從”的棚改自愿原則;
(二)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三)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征收補償價格的原則;
(四)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五、征收補償原則
(一)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按本方案規(guī)定進行征收補償后,住房確實困難、且在城區(qū)他處又無房、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列入租賃補貼發(fā)放對象,支持其租房居住;或經本人申請、項目部審核,報市征拆辦及棚改辦審批,可優(yōu)先購買安置房,具體價格以市場評估價為基礎,由物價部門綜合核定,房源與具體價格另行公布。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積、結構、用途等,原則上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符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如被征收房屋登記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的測繪機構實地測繪面積為準。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房屋裝飾裝修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或其他方式依法選定的征收評估機構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評估機構根據實地勘察出具評估結果。
(四)對權屬未登記的建筑、擅自改變用途的建筑,由政府組織規(guī)劃、國土資源、住建、征拆辦、長安街道辦事處等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五)征收補償對象為房屋所有權人(即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必須完成與租賃戶解除租賃關系事宜,保證在征收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六、征收補償方式及補償標準
(一)補償方式
1.為提高住房保障效率,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根據中央、省、市政策要求,棚戶區(qū)改造實行以貨幣化補償(安置)為主,輔之棚改戶自愿選購優(yōu)價安置房。
2.對享受城市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待遇且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積合計不足50㎡,他處又無住房的被征收人,根據上級有關政策,按50㎡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其裝飾裝修、臨時安置和獎勵按實際征收面積計算。
3.有權屬證明的棚改戶按上述補償標準補償;無法提供相關產權權屬證明材料的,經公開公示認定為合法建筑,扣除100元/㎡用于補交產權權屬的稅費后,按本方案補償標準執(zhí)行。
(二)貨幣補償標準
1.房屋主體補償:按依法定程序擇定的征收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計算補償金額。
2.裝飾裝修補償及附屬設施的補償:按依法定程序擇定的征收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計算補償金額;水、電、天燃氣、電話、有線電視、網線等附屬設施按現行安裝價補償。(參照岳陽市《2018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評估指導價》進行補償)
3.搬遷補助
(1)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在80㎡以下(含80㎡)的,按2000元/戶·次計算;80㎡以上~144㎡(含144㎡)的,按2500元/戶·次計算;144㎡以上~200㎡(含200㎡)的,按3000元/戶·次計算;200㎡以上~500㎡(含500㎡)的,按6000元/戶·次計算;500㎡以上按8000元/戶·次計算。
(2)被征收房屋為營業(yè)門面的,按營業(yè)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積30元/㎡·次計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積20元/㎡·次計算。
(3)生產、經營性用房中設施設備的搬遷費,根據拆卸、搬運、安裝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guī)定評估確定。
4.臨時安置補助(僅對私有房屋所有權人):一律按800元+4元/㎡×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的標準,計算6個月,非住宅房屋給予了臨時安置補助的,不再給予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5.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1)被征收人符合合法經營性用房每月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主體評估價的0.7%計算6個月;
(2)被征收人認為停產停業(yè)損失超過前款規(guī)定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實際經營效益的相關證明材料,由經法定程序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3)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yōu)樯a、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yè)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準的用途計算停產停業(yè)損失。
(4)給予了停產停業(yè)補償的,不再給予臨時安置補助。
6.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按臨征拆〔2016〕3號文件相關規(guī)定進行補償。
7.房屋征收獎勵標準(僅對私有房屋所有權人,并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搬遷交房的有效)
(1)貨幣補償方式獎:按房屋主體評估價(不含裝飾裝修及其他補償補助)的15%獎勵。
(2)上浮獎勵: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300元/㎡獎勵。
(3)尋找房源獎:10000元/戶,共有產權不得分開計算。
(4)按期簽約獎: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0元/㎡獎勵。
(5)按期搬遷獎: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0元/㎡獎勵。
(6)鼓勵群眾參與獎: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50元/㎡獎勵。
七、評估機構的選定
征收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在岳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采取票選、搖號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八、簽約期限
以臨湘市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通告公布時間為準。
九、征收工作程序
該項目經發(fā)改立項、相關規(guī)劃審查等征收前期工作后,按下列程序進行:
1.入戶調查;
2.公布擬征收房屋調查結果;
3.召開方案論證和風險評估會,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并征求意見(不少于30日),并制定風險評估報告和突發(fā)事件處置預案;
4.公布征求意見和方案修改情況;
5.發(fā)布征收范圍公告,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
6.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
7.選定或確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
8.入戶評估;
9.公布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并現場答疑;
10.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11.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
12.發(fā)放貨幣化補償款;
13.騰房交房;
14.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注銷登記;
15.其他。
十、其他事項
(一)權利救濟途徑
補償協(xié)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臨湘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司法強制執(zhí)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臨湘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三)有關法律責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征收補償安置依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三)《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
(四)《岳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岳政發(fā)〔2012〕13號);
(五)《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中心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標準的通知》(岳政辦發(fā)〔2014〕9號);
(六)《臨湘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guī)定》(臨政發(fā)〔2016〕10號);
(七)《臨湘市土地依法征收工作指揮部文件》(臨征拆〔2016〕1、2、3號);
十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享受第六條第七款規(guī)定的獎勵
(一)超過簽約期限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
(二)超過搬遷期限搬離房屋的;
(三)由臨湘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
十三、為保證公平公正公開實施征收,所有征收補償安置結果和獎勵情況在征收現場公布,被征收人及社會各界均有權監(jiān)督。
十四、該征收范圍內如有集體土地上房屋,比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執(zhí)行,集體土地征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程序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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