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但凡涉及到土地使用權操作的都需要到國土部門進行相關登記,比如初始獲得土地使用權、中途變更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那么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具體程序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具體程序是什么?
根據(jù)我國《土地使用權登記管理辦法》,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fā)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fā)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具體變更程序如下:
1、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變,將直接引起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fā)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都規(guī)定了土地用途的改變必須取得出讓人的同意或批準。
土地用途是城市規(guī)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后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取得出讓人和城市[2]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后,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并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的變更首先需要取得出讓方或著劃撥方,也就是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然后雙方需要簽訂轉讓合同或著是贈與合同之類的相關文件,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然后按照國土部門的要求準備材料,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情況有哪些?
1、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fā)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2、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準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3、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xié)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4、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后,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5、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6、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xié)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7、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后,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8、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后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9、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fā)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10、土地的用途發(fā)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已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繳納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