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認知里,似乎只要是涉及到土地征收就會有相應的征地補償,那么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征收中是否應當獲得補償?有哪些政策依據(jù)?
一、一般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獲得征地補償
(一)政策依據(jù)——《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了,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diào)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繼續(xù)使用土地,因而應當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
(二)政策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十一條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也就是說,房屋價值包含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的價值和土地使用權價值兩個部分,且這兩部分的價值應當參考同等條件下的市場成交價格,也可以通俗地理解為:為了購置同等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需要支出的成本。
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的補償規(guī)定
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都是無償取得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沒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用。國家為公共利益所需,要收回該土地時,也無需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補償費。
換句話就是說,國家支付土地補償費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時支付了土地使用費,在國家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時,國家才給予返還。如果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上建造有房屋,那么在國家征用該土地時,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就有權針對該房屋獲得補償或安置。
通常城市拆遷房屋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房屋補償、裝修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經(jīng)營性補助費、停產(chǎn)停業(yè)補償、設備設施搬遷費等,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的補償是沒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
溫馨提示:以上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具體拆遷中,還要看各地拆遷中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