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一種是集體所有。個人或者組織,使用土地通常都是有一定期限的。
國有土地的使用期限,根據(jù)《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按用途的不同分為以下幾大類:
居住用地的使用期限為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那么,土地使用年限一旦過期,會怎么處置呢?
國有土地使用期限過期后的兩種處理方式
①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
按照我國的《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政府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xù)期的應當予以批準,經(jīng)批準予以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②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如果說土地使用證沒有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沒有獲得批準,土地使用權就會由國家無償收回。這一點也是在《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明確了的。
此外,根據(jù)《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也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為什么有的土地使用證上沒有使用年限?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使用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出讓土地使用權,這個是有年限的,住宅70年,商業(yè)40年,工業(yè)50年;
另一種是劃撥土地使用權,這個是沒有年限的。一般行政事業(yè)單位用地和歷史用地,都是發(fā)的這種證。
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有什么區(qū)別?
劃撥土地,是原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償使用以后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筑也是劃撥土地。這種方式的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政府同意后補繳土地出讓金。
出讓土地,是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后出現(xiàn)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方式的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