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即農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權利。近年來宅基地使用權買賣(轉讓)糾紛慢慢多了起來,那么,目前宅基地使用權買賣糾紛怎么處理?
一、宅基地使用權買賣糾紛歸誰管?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法律關系為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法律關系。而宅基地使用權屬于不動產物權的一種,關于不動產糾紛案件的管轄,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宅基地使用權買賣糾紛處理法律依據
1、《物權法》第153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2、《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第4款: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3、《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
4、《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第5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5、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買土地的通知》明確指出: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6、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推進農村改革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指出,宅基地使用權承載著廣大農民居者有其屋的社會功能,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相關國家政策的宅基地轉讓行為,以及其他變相導致農民喪失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應當依法確認無效。
7、《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將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關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條件的規(guī)定。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的規(guī)定,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國家政策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范疇,不得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權人與本村以外集體經濟組織的個人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全部無效。司法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在我國實行“房地一體”的流轉制度下,農村村民出賣房屋必然帶來宅基地使用權一并流轉。城鎮(zhèn)居民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人在農村購買房屋,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規(guī)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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