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關于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在本市購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明確,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可在天津購房。該《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廢止。
《通知》明確,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被所在單位派駐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在本市購買自有住房且為職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本市有關規(guī)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其中,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支付不低于購房全部價款6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于其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其他相關規(guī)定與本市繳存職工一致。
《通知》強調,以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高貸款額度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附:
關于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在本市購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區(qū),各委局(集團公司),各駐津單位:
為支持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本市購買住房,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被所在單位派駐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在本市購買自有住房且為職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本市有關規(guī)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支付不低于購房全部價款6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于其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其他相關規(guī)定與本市繳存職工一致。
三、以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高貸款額度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四、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在本市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程序及要件等具體規(guī)定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廢止。
2019年1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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