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湖南省邵陽市隆回縣人民政府發(fā)布了《隆回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隆政發(fā)〔2018〕15號),《實施細則》對土地征收補償、房屋拆遷補償做了規(guī)定,本細則自2018年8月14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內容如下:
隆回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隆回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隆政發(fā)〔2018〕15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機關、省市駐隆各單位:
《隆回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隆回縣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法規(guī)范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簡稱“被征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fā)〔2018〕5號)、《邵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邵陽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邵市政發(fā)〔2018〕11號)的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安置適用本實施細則。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國防、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通信等建設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拆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全縣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和指導全縣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征地拆遷部門負責全縣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具體業(yè)務性工作。
第五條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具體實施和矛盾糾紛調處、信訪處置等工作。
第六條 縣住建、規(guī)劃、公安、發(fā)改、財政、人社、城管、司法、民政、水利、農業(yè)、林業(yè)、審計、衛(wèi)計、工商、稅務、法制、畜牧水產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協(xié)助征收部門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七條 遵循“依法征收、資金到位、安置先行、補償規(guī)范”的原則。
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實施征收前足額撥付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土地及房屋征收拆遷資金專戶,實行??顚S茫y(tǒng)一劃撥和監(jiān)管(含集體補助計提部分的劃撥等)。資金未到位,不得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將擬征地項目依法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擬征地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社區(qū))、組發(fā)布《擬征地公告》,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征拆人,并對擬征地范圍內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現(xiàn)狀進行調查。被征拆人應配合調查,并對調查結果確認后簽字或蓋章。被征拆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可以采用照相、攝像等方式留存依據,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證,作為用地報批和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發(fā)布《擬征地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住建、規(guī)劃、公安、城管、農業(yè)、林業(yè)、工商、稅務、畜牧水產等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x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土地出讓、不動產轉讓及不動產登記發(fā)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因出生、婚嫁、軍人復退、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yè)及刑滿釋放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xù);
(五)特種養(yǎng)殖證;
(六)其他有礙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xù)。
暫停辦理期限自擬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暫停辦理期限內,除縣人民政府批準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相關手續(xù),不得作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條 被征拆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到縣征地拆遷部門辦理征地拆遷補償?shù)怯浭掷m(xù)。被征拆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拆遷補償?shù)怯浭掷m(xù)的,以征收機構的調查結果作為征地拆遷補償依據。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實行“三榜公示、兩級審核”陽光拆遷工作機制:第一榜,公示被拆遷房屋及其戶主家庭信息;第二榜,公示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安置方式;第三榜,公示房屋拆遷補償(獎勵)安置結果。在征地拆遷所屬村、組張榜公示,每榜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布監(jiān)督電話,主動接受監(jiān)督。第一級審核,在第二榜公示前完成,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第二級審核,在第二榜公示期滿后進行,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審核。審核內容為被征收房屋信息、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安置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切實維護被征拆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對在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見附表一)。征收土地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十四條 專業(yè)菜地、專業(yè)魚塘是指經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農業(yè)、畜牧水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常年種植蔬菜或養(yǎng)殖魚類水產并有相關配套設施的生產基地,按附表二計算青苗補償。
第十五條 耕地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三計算補償。
第十六條 果樹、經濟林類青苗補償費按附表四計算補償。
第十七條 成片林、疏林、零星樹木、竹類及經農林部門批準的苗木苗圃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五計算補償。水田、旱土上種植的苗木,如未經國土資源、農林部門批準,不屬專業(yè)苗木種植地,按原地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
第十八條 茶葉青苗補償費按附表六計算補償。
第十九條 藥材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七計算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生產設施按附表八計算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征收補償一般依據勘測技術報告的地類面積實施補償。經有關職能部門批準的按批準地類實施補償。
征地紅線范圍內地類現(xiàn)狀與勘測技術報告不符的,經實地調查丈量后,由縣征收機構負責組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業(yè)主單位共同確認調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遷墳公告,經征收機構核實后按附表九給予遷墳補助。超過遷墳公告規(guī)定期限未遷的墳墓,按無主墳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征地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統(tǒng)一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guī)分配,青苗補償費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到戶。對分配有爭議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協(xié)調處理。補償后,集體經濟組織及土地使用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對青苗及附屬設施予以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征地單位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收支、分配、使用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農業(yè)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應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合法性認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一)房屋已登記發(fā)證的,按登記的面積進行認定。
(二)土地權屬來源合法,房屋未登記的,其土地面積按合法土地權屬來源資料確定,其建筑層數(shù)最高按三層認定。對超過三層的部分,整棟房屋在規(guī)定簽約期內簽訂拆遷協(xié)議的,參照房屋結構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但不得給予室內裝修補償和簽約、搬家騰地獎勵。未在規(guī)定簽約期內簽訂拆遷協(xié)議的,按違章建筑處理,不予補償。
對房屋合法性認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拆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核查,縣人民政府組織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后予以認定。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以合法性認定公示結果為依據,按房屋結構等級標準(見附表十)進行補償,房屋補償標準見附表十一、附表十二,分散遷建安置另給予宅基地調換、水、電、路、超深基礎等補助(見附表十三)。被拆遷房屋補償?shù)轿缓?,由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拆除費用列入征拆成本。房屋殘值已包含在補償費之內,不再另行補償。
第二十七條 征收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其房屋位于城鎮(zhèn)規(guī)劃圈內的,按房屋補償標準補償(見附表十一),按合法房屋權證每證一人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費;其房屋位于城鎮(zhèn)規(guī)劃圈外的,按房屋補償標準補償(見附表十二),并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補償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二)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明確要求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被認定為違法違章建(構)筑物,且違法建房戶不配合拆遷,拒不簽訂拆遷協(xié)議的。
被征拆人既有合法建筑,又同時存在違法建筑,其合法建筑要與違法建筑同時簽訂拆遷協(xié)議。對按規(guī)定簽訂了拆遷協(xié)議的違法建筑拆遷人,違法建筑可按評估的建設成本價的70%給予補助,違法建筑不得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合法住宅兼經營、生產房屋按下列規(guī)定補償:
(一)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合法住宅房屋兼營業(yè)用房,其營業(yè)用房按照同類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增加60%的補償,不再安置經營場地。上述二項必備手續(xù)每缺少一項,扣減增加補償部分的1/2。商品和營業(yè)用具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
(二)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合法住宅房屋兼生產用房,其生產用房按照同類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增加45%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yè)損失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不再安置生產場地。上述二項必備手續(xù)每缺少一項,扣減增加補償部分的1/2。產品和生產用具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
(三)合法住宅房屋兼營業(yè)、生產用房的,按實際經營面積計算。
(四)依法批準的畜禽養(yǎng)殖用房,按同類房屋結構等級住宅房屋結構補償標準(不含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室內裝修補償費和獎勵)增加20%補償,不再安置養(yǎng)殖場地。
第三十條 征收經依法批準土地用途為工商企業(yè)的非住宅房屋,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按同類房屋結構等級房屋補償標準(不給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的補償總額增加60%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yè)損失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不再安置生產經營場地。
征收學校、幼兒園、醫(y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yè)用房,參照前款予以補償。
第三十一條 被征拆人的過渡費和搬家費按應安置人員計算(見附表十四)。
安置房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18個月(含交付期12個月,裝修6個月),集中遷建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24個月(含交付期12個月,建房和裝修12個月)。如因安置責任單位原因,安置房或集中遷建安置地超過交付過渡期限的,安置責任單位應與被征拆人重新約定過渡期限,按雙倍支付過渡費。
分散遷建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12個月。
貨幣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12個月。
安置房安置和遷建安置,計算兩次搬家費。
貨幣安置計算一次搬家費。
征拆非住宅房屋不計算過渡費及搬家費。
第三十二條 被征拆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獎勵。按簽約期限分三個階段計獎,第一階段簽約獎勵每平方米300元;第二階段簽約獎勵每平方米200元;第三階段簽約獎勵每平方米100元,逾期不予獎勵。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獎勵,逾期未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室外生產、生活設施參照附表八予以補償。
第四章 征地及房屋拆遷安置保障
第三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按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房屋拆遷安置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用貨幣安置、安置房安置和遷建安置。
貨幣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細則確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后,由其自行購買商品房。
安置房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后,由其選擇購買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安置房為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鋼混結構的毛坯房,價格由政府分區(qū)域確定,被征拆人按高層(帶電梯)不超過3000元/㎡、多層(不帶電梯)不超過2700元/㎡的均價購買。安置房分配按照簽訂協(xié)議先后順序號為次序進行選房。
遷建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本細則確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后,另行安排其宅基地建房。由征收單位統(tǒng)一集中安排宅基地的稱集中遷建安置,由被征拆人依法申請宅基地的稱分散遷建安置。
具體安置方式由征收機構根據情況擬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并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
新建安置房的用地應在實施房屋拆遷前依法批準,由安置責任單位負責統(tǒng)一組織建設。
補償安置后,被征拆人及家庭人員再另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三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征收機構及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等對被安置人員資格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審定,并張榜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應安置人員認定以公示結果為準。
對安置人員資格審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拆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復核??h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調查核實。
(一)安置人員范圍:
1. 合法房屋產權人及戶籍在冊家庭人員,且享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并履行義務的。
2.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xiàn)正在部隊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軍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正在服刑的人員。
3. 獨生子女家庭、已婚夫婦未生育的、達到法定婚齡未婚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員指標。
4. 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二)享有安置人員資格以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員范圍:
1. 在過往房屋拆遷中已補償安置的人員;
2. 寄住、掛靠人員;
3. 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后突擊遷入人員;
4. 已死亡但未在公安部門注銷的人員;
5.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不含臨聘人員)。
第三十七條 被征拆人有多處合法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圍內,其家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
第三十八條 對被征拆人自購商品房安置和購買政府建設或采購的安置房安置的給予購房補助。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為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拆人按50㎡/人×2500元/㎡計算,如市場普通商品房價格出現(xiàn)較大波動,將依據房產部門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均價信息對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適時進行相應調整。購買政府安置房補助標準為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拆人按50㎡/人×1500元/㎡計算。被征拆人選擇貨幣安置方式自購商品房的,購房補助直接發(fā)放到戶;選擇安置房安置方式購買政府安置房的,購房補助在購買安置房款中結算抵扣。
第三十九條 實行遷建安置的房屋,原則上采取集中遷建安置,條件不允許的可采取分散遷建安置。分散遷建安置用地由村級組織負責調整。
(一)集中遷建安置:安置責任單位統(tǒng)一辦理用地報批和工程報建手續(xù),完成安置地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電、通路,一平指場地平整)、基礎到正負零。
(二)分散遷建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村莊建設規(guī)劃的前提下,被征拆人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有關規(guī)定申請宅基地,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建房。
(三)同一被征拆人有多處房屋被征拆的,只安排一處安置地,被征拆房屋合法占地超出安置地面積的部分,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同一被征拆人有多處房屋,其中一處被征拆,他處房屋已達到規(guī)定用地面積的,不安排安置地。
第四十條 符合安置條件的孤兒、“五保戶”、一至五級殘疾人,經縣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并予以公示后,給予每人30000元的困難補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在征拆房屋評估中違反規(guī)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無理阻擾征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謾罵、毆打征拆工作人員等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擬征地公告發(fā)布后的暫停辦理手續(xù)期間、有關部門擅自辦理相關手續(xù)造成損失的,鄉(xiāng)鎮(zhèn)對轄區(qū)內違法建設行為制止和查處不力、嚴重影響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安置地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六條 從事征拆工作的人員,在征拆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補償安置費用及有關土地規(guī)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對被征拆人補償安置后,征地拆遷實施部門應收繳不動產權屬證書,辦理注銷登記;被征拆人拒不上繳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注銷。
第四十九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全額支付到位后,被征拆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騰地。拒不騰地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執(zhí)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領取土地和房屋征拆補償安置費的,應當以被征拆人的名義專戶儲存。
第五十條 被征拆人不能與征收機構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被征拆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政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該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房屋征拆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
第五十一條 被征拆人對補償項目和數(shù)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補償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核實申請。逾期提出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所轄行政區(qū)域內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臺賬及被征拆人補償安置情況的電子檔案。
征收機構應以建設用地項目為單位,及時收集整理相關征地拆遷資料,項目完工后及時移交縣征地拆遷部門。
第五十三條 征拆項目實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確的或政策未覆蓋的個案問題,實行縣人民政府集體研究決策機制,制定處理方案并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后,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按照本細則執(zhí)行。
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土地,以及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的,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14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后,此前施行的本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有關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
本細則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并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本細則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但尚未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細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