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
1.適用
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權利發(fā)生轉移的,當事人可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轉讓;
(2)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3)因家庭關系、婚姻關系等變化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轉移的;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主體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符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等規(guī)定情形的,可單方申請。
3.申請材料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
(2)互換的,提交互換協(xié)議,以及變更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轉讓的,提交轉讓協(xié)議,以及受讓方同發(fā)包方新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發(fā)生轉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
(5)因家庭關系、婚姻關系等變化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轉移的,提交能夠證實家庭關系、婚姻關系等發(fā)生變化的材料以及變更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地籍調查成果。
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申請轉移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已經登記;
(2)申請轉移登記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申請轉移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與登記原因文件的記載是否一致;
(4)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5)《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等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等規(guī)定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后,向承包方核發(fā)封皮標注“土地承包經營權”字樣的不動產權證書。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注銷登記
1.適用
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注銷登記:
(1)承包經營的土地滅失的;
(2)承包經營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轉為建設用地的;
(3)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承包方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5)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包方)消亡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消滅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主體
土地承包經營權注銷登記應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承包經營的土地滅失、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包方)消亡的,可由發(fā)包方申請。承包經營的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消滅的,可依囑托或由發(fā)包方申請。
3.申請材料
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注銷登記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
(2)承包經營的土地滅失的,提交證實滅失的材料;
(3)承包經營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征收決定書;承包經營的土地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提交證實土地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材料;
(4)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關材料;
(5)承包方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交承包方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書面材料。設有地役權、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上設有抵押權或者已經辦理查封登記的,需提交地役權人、土地經營權人、抵押權人或者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材料;
(6)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包方)消亡的,提交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包方)消亡的材料;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
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已經登記;
(2)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注銷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承包方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注銷登記的,該土地是否存在查封或者設有地役權、土地經營權等權利,存在土地經營權的是否設有抵押權;存在查封或者設有地役權、土地經營權、抵押權等權利的,應經查封機關、地役權人、土地經營權人、抵押權人同意;
(4)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5)《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等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等規(guī)定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以及不動產權屬證書收回、作廢等內容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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