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承包地的流轉方式有轉包、出租、承包、互換、入股等形式,那么上述五種承包地流轉形式涉及的雙方,當土地被征收時應如何分配征地補償款呢?
具體案例:
某村有個90多歲的吳老漢.且都已獨立生活。2005年的時候,膝下有5個孩子,現都已成年。
吳老大承包的5畝土地現已轉包給村里面的劉老二使用;
吳老二承包的6畝土地出租給村里面的趙老三使用;
吳老三承包的4畝土地和村里面的陳老四互換;
吳老四由于身體不好,將自己承包的3畝土地轉讓給了村里面的王老五;
吳老五是五個兄弟中腦子最靈活的,他將自己承包的7畝土地入股參與了該村剛成立的股份合作社。
2012年,該市為了修建某大型工程,決定對該村的大部分土地進行征收,上述五種承包地流轉形式涉及的雙方,應如何分配征地補償款?
詳細解答:
一、承包地轉包,指的是承包一方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流轉形式。由于承包地被轉包后,原來的土地承包關系并沒有改變,原土地承包方繼續(xù)履行著土地承包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吳老大可以分得耕地補償款,劉老二則不能。
二、承包地的出租,指的是承包一方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由于出租以后原承包地的承包關系并沒有變化,原承包方繼續(xù)履行著原土地承包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吳老二仍然是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而趙老三只是通過租賃的形式取得了債權意義上的使用權,所以吳老二可以分得耕地補償款,趙老三則不能。
三、承包地的互換,指的是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農業(yè)生產或者各取所需,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承包地進行相互交換,即將彼此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因此,吳老三原來承包地的耕地補償費將由陳老四獲得,吳老三則可以獲得陳老四互換之前承包地的耕地補償費。
四、承包地的轉讓,指的是承包一方已經有了穩(wěn)定的非農業(yè)方面的職業(yè)收入或者其他經濟來源,通過承包方向發(fā)包方申請,經過發(fā)包方的同意,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經過這種轉讓行為,“新接手”的農戶將承擔原有農戶的關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權利義務,原土地承包關系隨之終止。因此,王老五可以分得耕地補償款,吳老四則不能。
五、承包地的入股,指的是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了發(fā)展農業(yè)經濟,將手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股權的形式,自愿地聯合在一起從事農業(yè)合作生產經營,或者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量化入股,從而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進而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依據我國有關規(guī)定,在這種形式下,原有的承包關系也不發(fā)生變更,上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并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沒有發(fā)生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效果。因此吳老五可以獲得耕地補償款,而股份合作社則不能。
相關法律: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